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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营造诚信规范的招投标市场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6 15:33:00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社会信用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构成,企业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现代市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社会信用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有机构成,企业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今年1月份,中纪委七次会议《公报》也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战略方针,而信用体系建设正是这“预防”环节中的治本之策。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完善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指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

  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难以杜绝,影响了招标体制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导致这些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不完善。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日益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今年以来,包括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交通部在内的多家行政主管部门已将招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相关指导意见和试行办法也纷纷出台,为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如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铁道部出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商务部提出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全面构想等等。

  由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招投标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对于促进我国招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对信用的认识,起到了主导性的推动作用,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招投标市场各方普遍缺乏信用意识

  许多投标企业认为,信用体系建设不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招投标市场“潜规则”盛行,加上政府对优质信用企业的扶持政策不明朗,也使得守信企业的招投标行为得不到有力保障,不能给守信企业带来实际利益。多方原因综合,造成招投标市场信用大环境的缺失,使招投标各方普遍忽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和重视。

  2、缺乏独立可信的信用评价机构

  信用评价行为的本质决定了该行为只能由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但目前缺乏对这类机构的支持力度及信任度,造成信用评价机构无力发挥效用,无法独立发展壮大。由于缺乏对中介机构的扶持与认可,招标方、招标机构、投标方、制造商、评审专家等参与者的信用数据不能全面及时的获取和整理,信用评价标准不能有效制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使得信用评价机构成为信用体系建设参与者中的“短板”。

  3、缺乏切实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

  从监管方面来看,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套,相应的行政处罚量裁过轻,尚未达到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治效果,失信者付出的成本远小于失信的收益,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的监管原则,市场就不能有效发挥对招投标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

  4、欠缺行业信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我国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制而来,甚至是政府部门组织成立的,对企业而言除了交纳一定的会费外,并无切实有效的行业自我约束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招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甚至没有失败的教训可以汲取,而此项工作涉及面之广、涉及领域之多,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还需要各方不断探索和完善,建议如下:

  1、政府部门应引导和推进信用制度的建设

  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应该在信用体系的两端——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中发挥切实作用,力争通过制定严谨、完善的信用制度引导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按照招投标市场的正确导向,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逐步推进整个信用体系市场环境的成熟,而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角色的错位。

  2、政府部门要引导市场重视信用评估结果的运用

  政府部门应正确引导信用体系的市场运用,重视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先、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大在国家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在整个招投标市场营造一种讲信用光荣,讲信用受益的良好氛围,针对信用体系中反映出来的招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应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依法惩处,情节严重者,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介入查处。

  3、对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给予大力扶持

  政府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放宽信用信息的保密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最大程度的信息透明。对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给予大力的扶持,以及足够的信任,允许中介评估机构全面及时获取招投标市场各方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估结果。

  4、不断提高招投标市场各方信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和工具,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门户网站的建设。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归档、查询、反馈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信息征集规范、评价依据充分、等级标准科学、资料信息完整;信用查询畅通,质疑反馈及时,促使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的整体水平。

  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监管信用评价机构的质量和公证性,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各方信用等级和信用建设制度。逐步建立信息搜集、统计、发布、共享等网络化信用体系,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降低信用体系的社会应用成本。

  5、加大信用制度建设的宣传力度

  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企业风尚。通过大力宣传信用企业,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展示企业信用品质。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各方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总体而言,招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重道远,意义重大,一方面要适应国际化的趋势和要求,努力学习国际先进的信用评价和管理经验,为逐渐全球一体化的市场各方,提供一个同台竞争的公平环境;另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拓创新,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信用体系评价和管理办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主义经济踏踏实实地做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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