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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一)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3 13:0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实施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和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把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经济户口系统是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经济户口系统,不断充实、丰富经济户口系统中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信用监管的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逐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和企业信用监管应用水平。
  信息管理机构应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七条承担地方政府确定的区域性企业信用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加强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工作,建设政府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实施联合企业信用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各界对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企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协调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本级各职能机构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
  第十条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经济检查、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形成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经济户口数据库;运用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监管类别,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下级业务工作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企业信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为:提供由其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提供在日常检查、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完成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企业信用监管事项。
  第十二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企业信用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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