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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波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2 16:33:33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文件                  宁 波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甬银发[2008]59号 人民银行各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文件
                 宁 波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甬银发[2008]59号
人民银行各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各信用担保机构,宁波金融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全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全面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工作组织 
  宁波市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
  二、评级对象 
  凡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满1年、并享受过免征营业税或国家、市财政补助政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一般要求参加信用评级,其它担保机构依据自愿原则申请参加信用评级。 
  三、评级机构 
  承担我市信用担保机构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从业经验,有完整的评级方案、科学的评级体系、完善的工作制度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评级人员。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研究选定,2008年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由宁波市金融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今后每年择优确定。 
  四、评级方法 
  评级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评级程序和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评定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 
  五、评级费用标准
  参加评级的担保机构,应向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根据宁波实际,评级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经协商2008年的评级费用优惠为每家6000元,市财政对参加评级的担保机构给予每家4000元的补助,费用补助手续统一由宁波市经委向市财政办理。
  六、申报及评级时间安排:
  拟申报评级的担保机构于5月30日前向宁波市金融事务所有限公司领取评级“申请报告书”,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评级所需的相应资料;评级公司收齐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开展评审工作。
  评级公司应将担保公司申请评级和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汇报,评级结果未经评级主体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今年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接受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6月初开始由信用评级机构组织对已申报的担保机构开展评级,7月底之前完成评级工作。
  七、工作要求 
  1、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宣传工作,引导担保机构主动申请、积极参与信用评级。要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银行和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促进担保机构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2、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合理运用评级结果,切实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担保机构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把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作为确定担保授信合作对象、放大倍数、授信额度和利率的参考依据。
  3、各信用担保机构要认真对待信用评级工作,积极主动地参加评级,全面、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谋取与其条件不符的高信用等级。要通过信用评级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规范业务操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不断提升信用能力。对于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将择优享受国家、市和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 
  4、评级机构要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评级工作,要加强与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广泛获取信息,确保评级质量。
  联系人:刘良毕(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系电话:87333266-62636;洪涛(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联系电话:87186432;柴俊(宁波金融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7333266-60504。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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