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在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自然能在此基础上自动地
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在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自然能在此基础上自动地形成合理的信用规则或信用秩序,并自动地产生真正的市场机制目前,我国一些市场主体不讲信用的行为日趋,这不但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破坏了市场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而且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和金融风险,给我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严峻的现实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信用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才能创造真正的信用?产权制度缺陷是信用问题的根源要回答以上问题,就必须深刻理解信用的实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所谓信用,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信用的产生完全在于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中自觉地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真正做到真诚相待,并完全以真实、诚恳、善意的态度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真正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做到恪守承诺,讲求信誉,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他人的利益,自觉、诚实、严格地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可见,信用是在财产性的市场活动中产生或逐步形成的,它既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对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的严格履行或财产责任的完全承担,因此,信用问题的实质是财产问题或产权问题,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财产主体。
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或市场主体的财产制度特征是:
(1)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
(2)私营企业的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普遍的社会尊重。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恰恰是在不从根本上触动传统产权制度的前提下,试图通过让没有独立财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以及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的私营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以此搞活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并加快私营企业的发展,从而来试图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由于这样的改革思路并没有真正理顺建立市场机制的合理顺序,因此带来了信用不规范的问题。
因此:(1)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由于市场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市场交易是财产的交易,因此,如果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实际上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它没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财产是履行财产义务及责任的基础),承担交易风险,难以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难以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财产也是偿债的基础)。可见,让这种没有独立财产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只能造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的市场主体。这意味着,没有独立财产,因而并不真正具备最终的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是没有真正的能力严格遵守“按时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的,这些不具备最终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无法偿债时就只能采取随意拖欠、蓄意赖账、有意逃债、强行废除债务等方法才能得以生存,这就自然埋下了破坏信用秩序的制度根源。
(2)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在我国,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 并不因为守信用而得到好处(如贷款利率并不能随之降低;在政府的政策倾斜下,信用的高低也不是进入金融市场筹资的首要条件;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企业并不一定因为守信用而赢得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等等),同时,由于一些“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没有真正的所有权,这些“市场主体”因守信用而增值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明,这也使得我国的一些企业对信用这种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也必然漠不关心,这就使得我国的市场主体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还有,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没有所有权,且经常更换,因此,这些法人代表也就不会产生讲信誉、守信用的长期行为。
(3)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意味着无法真正承担经营或交易的风险,无法承担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意味着无“产”可破,或者说不可能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因而我国的一些没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如国有企业)是不怕破产的(因无“产”可破或不可能承担“破产 ”的财产责任)。既然无法真正承担经营成本交易的风险,且不怕“破产”或不可能真正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则这种“ 市场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生存危机或内在压力为避免破产的命运而严格履行合约义务、及时清偿债务,这就必然产生信用意识淡薄、随意违约及不遵守信用准则现象。
(4)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就必然会产生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从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来看,虽然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但在现实中,我国私营企业的独立财产实际上难以得到真正长期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没有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在私营企业的独立财产没有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财产也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结果使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一些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就必然缺乏充分的信心,这样,就自然会使我国的私营企业往往产生假冒伪劣、缺斤少两、损人利己、坑蒙拐骗等较严重的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因为只有这种短期利益才是靠得住的)。
(5)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没有外在的约束讲信誉、守信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及法治不健全,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既不会因不讲信用或“信誉”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或发展,又不会因违约、毁约、拖欠或撕毁合约,甚至假冒伪劣、弄虚作假、恶意欺诈等而受到无情的市场惩罚或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反而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就必然导致不讲信用的行为日趋严重。
产权改革是解决信用问题的根本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在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自然能在此基础上自动地形成合理的信用规则或信用秩序,并自动地产生真正的市场机制。
(1)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用的能力问题一旦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就自然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财产是履行财产义务及责任的基础),有能力承担交易风险,能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有能力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财产也是偿债的基础),从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用的动力问题由于“信誉或信用”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一旦我国的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则我国的市场主体就自然有巨大的内在动力为实现“信用”这种无形资产的不断增值,从而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保证自己的长远发展而自觉地讲信誉、守信用。
(3)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守信用的压力问题由于财产是同收益和风险、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拥有财产既意味着收益,同时又意味着风险或责任,在市场经济中,财产也是用来分摊合约责任或财产损失的。
(4)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的长期守信行为一旦我国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且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在法律上明确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则我国的市场主体就自然会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产生充分的信心,这样,我国的市场主体就会有内在的激励和约束为不断吸引客户,以不断扩大市场规模,从而不断地积累财产而长期地维护自己的信誉,并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信用度。
(5)只有产权改革才能解决市场主体讲信誉、守信用的外在约束问题一旦我国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我国的市场主体将只能以独立的财产为基础完全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而不会再受到政府的人为保护或人为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市场主体如果不讲信用或“信誉”不但会失去市场,而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直接危及到自己的生存或发展。在这种市场及法律的外在约束下,我国的市场主体将不得不在市场活动中自觉地恪守信用,讲求信誉,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侵占他人的利益,并诚实、严格地履行合约责任或义务,从而自然形成合理的信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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