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不少地区、行业已启动了本地区、本行业的信用建设工程。在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却是一
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不少地区、行业已启动了本地区、本行业的信用建设工程。在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却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当前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的行为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讲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有关。集中表现为: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失公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默许制假贩假等违法违规活动。这些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使国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成为“白条”。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多变。政策的不确定性使经济主体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容易去追求眼前利益而不会为了不确定的长远利益讲求信誉。三是工作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多,使这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大大降低。政府信用问题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引导作用,影响极大。因此,在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要切实转变自己的经济职能,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信用的建设取信于民;同时尽快在我国建立规定政府经济职能的经济公法制度,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通过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来促进政府工作的公正、透明,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
目前经济生活中一些不讲信用的行为存在,表面上是道德缺失,实际上是制度缺失。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为什么要重视企业的信誉呢?因此进行产权改革,真正实现产权明晰,也是政府为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必须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信用本来是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是,一旦道德难以维持信用的时候,就需要把信用建立在制度之上。社会上之所以存在的大量信用缺失现象,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而失信者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得到了不应得的收益。因此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治,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立法者,而且还应是经济活动的裁判员。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作为“裁判员”,一方面要依法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充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欺诈、制假等违法行为和违约者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总之,以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政府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诚信是信用制度的中心环节,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一个缺少道德,不讲道德,没有诚信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很难建立起来的。当前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提倡各行各业制定自己的职业道德,形成文明经商的氛围;另一方面还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即是财富的共识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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