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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信用政府”的法制问题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0 15:25:23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信用打造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有明确的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原则。将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等法理,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凡是基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信用打造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有明确的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原则。将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等法理,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凡是基于政府的权威性、公益性与专业性而使公民信赖政府,政府应对其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加以补偿。二是有比较成熟的信用中介机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主要有三种模式:欧洲的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日本的会员制模式、美国的靠市场经济的法则、运作机制以及行业自律形式具体运作细则的模式。三是有一整套针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针对公民个人的由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记录。四是有一整套信用咨询体系,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其资信度都有据可询。  

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这三者之间,最主要、核心的就是政府信用。有研究表明,政府信用度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国民信用度将提高一点五个百分点。信用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指导、维护社会信用;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防范交易风险;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切实履行信用为本的行为准则;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加强信用监督,惩戒失信行为。同时,要尽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搞好自身信用打造的同时,要承担起社会信用建设有关方面的组织和监督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分散于部门和行业中的信用资源,形成整体推进、分工协作的格局。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打造信用政府固然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一)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立信的重要渠道。政府法制工作不是机械地接受固定的规则,而是通过规则本身透视法的本源精神,评估这些规则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效果,并在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最新研究成果在制度设计上做出前瞻性安排,客观上有“立木为信”的作用。(二)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维信的重要保障。政府法制机构不仅有一定的维护市场经济信用守则,监督社会各方按照信用规则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作用,而且还有监督对行政行为失信惩罚机制、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的落实等职责。(三)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示信的重要标识。以信用为标准对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并对其进行汇编或编纂,是矫正政府行为、发布政府信用信息的重要方面,也是展示政府信用的重要内容。(四)政府法制机构是引导自然人守信的重要渠道。打造信用政府只靠政府的饯行显然难以奏效,还要加强社会信用宣传教育,强化全民信用意识。以信用建设为核心,进行规范的、全方位的信用宣传和教育,使每个人待人处事谨记操守,也是现代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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