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和信用体系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0 13:15:47
摘要:信用既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又包括市场规则、交易方式、经济关系等内容。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越发达,信用交易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建立与形成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工具与手段以及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的市场基本规则和
摘要:信用既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又包括市场规则、交易方式、经济关系等内容。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越发达,信用交易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建立与形成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工具与手段以及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的市场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当前,我国信用关系还存在信用工具少、执业不规范、法制不健全、服务不配套等问题,为此,应树立对诚信的正确认识,建立运作便利、制度完备的征信体系,大力发展规范的信用关系、信用工具与信用中介机构是真正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信用; 信用体系; 信用工具; 信用中介机构
一、什么是信用和信用的意义
信用有不同的含义,而对信用的不同理解,就会对建立信用体系问题形成不同意见。所以,我们先讨论什么是信用。
人们在谈信用时,一般都把它理解为诚信,即诚实、守信。它是人们在为人处世中,在各种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 信用是任何社会、任何行业、任何人在为人处世中都不可缺少的,因而也是任何社会都提倡的、奉行的。
在经济活动中,在市场交易中,人们也要奉行诚信这个道德规范,但信用还有更多的含义。在市场交易中,最初是物物交易,以后发展为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进而又发展出信用交易。在信用交易的买卖活动中,商品和货币的相同运动在时间上出现了不一致,即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先交货,后付款;或者先付款,后交货。这样就产生了信用交易,形成了信用关系。以后,又发展出各种各样的信用关系,例如,银行与客户间的关系,客户将钱存入银行或者向银行借钱所形成的债权和债务的信用关系。信用关系没有替代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而是使交易中商品与货币的相向运动在时间上出现了不一致。这种交易之所以能进行,在于它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即授信人相信受信人能按事先的约定付款或付货,而受信人也能按事先的承诺付款或付货。因此,市场交易中的信用是与作为为人处世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诚信是相通的。而在市场交易中,信用又是一种交易方式以及由这种交易方式所演变出来的各种信用工具(如货币) 和服务。概括地说,在经济活动中信用是受信人承诺事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其他条件还款而先行获取授信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承诺事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其他条件交付商品和提供服务而先行收取授信人的款项的经济关系。这样的概括可能还不能完全包容当今复杂的信用关系的全部内容。在我们讨论经济活动的信用问题时,固然应把信用理解为诚信,但又不能局限于理解为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诚信,而应该进一步从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来理解。这样才能充分展开信用问题的广泛的内涵。
总的来说,信用包含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市场规则、交易方式、经济关系等内容,而后面几方面则专属经济活动中的含义。明白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的含义,我们就可以明白,在市场交易中信用的意义。
1) 信用便利了交易。在没有信用的情况下,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必须有现钱或现货,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有了信用,即使没有现钱或现货,只要交易双方有了约定和承诺,交易就可以进行。
2) 扩大了市场交易,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例如,举办信用消费后,消费者不能一次付清货款也可得到住房和汽车并消费,这样住房和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就可大量增加。
3) 衔接了供给和需求。在信用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约定,使供给与需求在买卖的行为实际发生前即已确定。
4) 信用既然便利了交易,扩大了市场,衔接了供需,从而也加快了市场流通,节约了交易费用。但是,信用的兴起和发展也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无论买方违约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或不能按期付款,还是卖方违约不交货,或交不了货,或不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交货,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的交易链条就会中断,交易费用就会增加,并造成交易有关方面的损失。市场的交易越发达,信用交易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这些风险有违约风险、市场变动风险、汇率变动风险、政策变动风险等等。
二、 信用体系的构成
为了便利市场交易的进行,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和防范信用交易的风险,我们在市场交易中逐渐发展和形成了一套信用体系。它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1) 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市场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和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准则,更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规则,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靠竞争来配置资源的。而市场要能正常运行,得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就要有公平竞争的规则,为此就要规范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主体的行为,要求他们遵守这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就是遵守信用,即诚实、守信。我国自古以来,在商业中一向奉行“货真价实”“童叟勿欺”“诚信为本”的信用规则。市场经济越发展,信用关系越复杂,市场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租赁关系、雇佣关系、信托关系等等) 越来靠信用来维系。为此,国家制定了一套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信用规则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等) ,以约束和强制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如果市场交易的各方或一方不遵守信用,破坏了约定,也就是破坏了市场的规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 适应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产生了便利交易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手段
例如银行信贷、各种票据和支付凭证、信用卡、信用证等。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各种信用工具和手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3) 为适应信用交易的需要,要求为信用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由此产生了各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有:
1) 为信用交易提供信贷和各种支付凭证、信用证等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2) 为对交易各方提供客户的资信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例如,银行在给客户提供贷款时,或者一家企业在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为防止贷款、担保的风险,需要了解客户和被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固然银行和企业自己要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但都由自己收集信息,不仅很难,而且成本也高。由此产生了专门提供资信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
3) 为对交易各方提供有关市场主体、各种有价证券等信用状况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1] [2] [3]
4) 为获得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5) 为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等的资质提供认证的机构,如质量认证机构等。
6) 由信用交易活动衍生出来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鉴证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以上各方面都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还没有包括信用体系的全部内容。
目前,一般人都把信用体系仅理解为提供信用状况信息的征信体系。这样理解显然是狭窄了,会把建立和发展信用体系的任务简单化。事实上,信用体系包括的内容很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金融的发展,信用体系的内容也在发展。
三、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如前所述,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和信用体系是随着市场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中,由于市场被排斥,信用体系没有形成, 只有一些简单的信用,如银行的存贷款活动和企业间的应收应付关系等,因此,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产生了建立和发展信用体系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信用体系正在形成,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很大距离。
(一) 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关系不发达信用关系不发达表现为:
1) 在经济活动中,现金支付仍是最主要的方式。
2) 消费信贷刚刚开始出现,只有很少的人利用消费信贷来购物和消费,它在人们的生活中还不占重要地位。
3) 代客理财的信托关系还没有发展起来。
(二) 信用工具很少
各种非现金支付的凭证(如信用卡、支票等) 的应用范围很窄,使用者少,用起来也不方便;信用卡大多不能透支,从而还不是真正的信用卡,不过是贷记卡。
(三) 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不发达,执业不规范
银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等都是为维系市场信用关系、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在我国,这类机构还很不发达,例如征信机构刚刚在少数城市开始建立。同时,现有的信用
介服务机构自身的建设还有待加强。它们自己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的规则,否则信用交易非但不能进行,而且会破坏信用关系,使经济活动无法正常运行。事实上,它们的执业不规范已经对市场信用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例如,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是对市场的交易的一些主体,特别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等) 的信用状况作出公正的评级,使与这些市场主体发生业务关系的其他市场主体、证券投资者等了解这些业务往来的投资的风险大小,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它们在作信用评级时,首先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在我国,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了这些规则,不顾实际情况,迎合被评级对象的要求,将信用等级评高。更有甚者,他们根据被评级对象给多少钱,评的信用等级就多高。在此情况下,那些不讲信用的评级机构生意兴隆,而规矩的评级机构则失去了客户。另外,在某些地方,地方政府保护本地的评级机构,让它们包揽本地的评级业务,不让全国的或外地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由于阻碍了竞争,那些服务质量差的、行为不规范的本地的评级机构不会遭到淘汰,而有些本来行为规范、服务好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不放松评级标准。其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也有类似的问题。这类现象不解决,我国经济活动中正常的信用关系就很难维系,信用体系也难以建立和正常运行。
(四) 各种信用服务不配套,信用交易难进行
例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这是由于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的银行出于各种考虑不愿给它们贷款,民营银行又难以建立和发展,同时贷款担保体系还尚在建立中。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没有担保是无法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的。
(五) 法制不健全
例如,至今没有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完整的《破产法》,原因之一是顾虑如果在此法中规定企业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应该破产,那么许多国有企业就要破产,国家和社会都不能承受,同时,也顾虑如果在此法中规定自然人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也应破产,那也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可是,没有《破产法》,那些欠债或赖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所顾忌地继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执法不严和执法者犯法的问题,也使诚信秩序难以建立。目前,我们常看到对失信者缺乏有效的惩治办法,即使法院对失信者做出了赔偿受害方损失的判决,也无法实施。
例如,一些企业对失信者不归还欠款毫无办法,如诉诸法律,不仅耗时、耗钱、耗精力,而且即使打赢了官,失信者往往也不执行。这样,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形成了估计多达上亿元的债务链,无从解开,一些企业不仅不把拖欠其他企业的贷款当回事,不觉可耻, 反而认为“欠债不还有利”。
四、建立信用体系中的几个问题
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仅就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 树立对诚信的正确认识
在经济活动中不遵守诚信规则,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中缺乏信用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真 正意义的市场关系。例如,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对企业无可奈何,银行不会要求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迫使企业偿还其债务。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出现不遵守诚信规则的情况是不奇怪的。因为长期实行缺乏信用关系的计划经济,使得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诚信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这种影响至今也还存在。
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从本地的利益出发,对本地企业制造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仅听之任之,而且予以保护,拒绝外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检查。这些地方政府不懂得不诚实守信不仅损害外地的利益,而且也会使本地诚实守信的企业在不公平的竞争中受到伤害。又如,有些地方的市场管理部门对制造假冒商品有一种荒谬的看法:只要假冒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告诉购买者这些商品是假冒的,价格比真货的低,而且购买者愿意买,就不属于假冒行为,因此可以不问不管。他们不懂得这同样是破坏市场经济的诚信秩序的行为,是对制造真货的企业的利益侵犯,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企业创造名牌的努力。在市场经济中,不建立和不遵守诚信规则,经济难以发展,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无法发挥。为此,不仅要树立对遵守诚信规则的意义的认识,而且必须有必要的制度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 以维护诚信秩序。这些制度一方面保护那些遵守诚信规则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惩治失信者,使失信者非但不能从失信中获得利益而且要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迫使其遵守诚信规则。 (二) 建立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由各种征信机构和一整套制度及办法所构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征信体系在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诚信规则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近年来,在我国的少数城市已经着手建立征信体系。各种征信机构为各类客户提供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对方(企业、个人等) 的资信状况的信息服务。在国外,征信机构有民办的,即由民间投资建立征信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在美国) ;有官办的(如欧洲一些国家) ,即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督机构设立信用管理机构,对企业和
个人的信用进行管理,为金融机构无偿提供资信信息服务。民办和官办各有优缺点。在我国,离开政府办征信机构很难,因为如果政府不介入,各个部门(如工商管理、银行、司法机构等) 不配合,民办的征信机构很难取得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但是,官办机构不利于竞争,效率不高。最好是办民营的商业性的征信机构,同时政府给以支持(包括初期的免税,要求各个部门提供所需信息等) 。目前,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涉及的问题加以规范,如处理好提供企业与个人在银行的资信信息与银行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关系,在征信服务中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银私等。在建立征信体系时,需要考虑全国能按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建立,以便于信息的利用和交流。
(三) 发展信用关系和信用工具
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信用体系的发展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例如至今信用消费刚起步,大多数居民还不习惯借钱消费,但情况已开始改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银行借款买房、买汽车,也开始有学生借银行的钱上学。但信贷消费的发展,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银行方面,担心贷款的风险大,缺乏客户的信用状况的信息,对贷款很谨慎,推出的消费贷款的品种不多,贷款的条件较苛刻(如住房贷款的首期支付数额过高) ,客户方面,有些人确实缺乏诚信,而且提供信用担保也较困难,受整个市场诚信不佳的影响,支票、信用卡等信用工具的发展不理想,有待发展。有人也顾虑信用关系越发展和信用工具越发达,破坏信用关系的可能性也越多,例如,使用支票和信用卡虽然便利了交易和交易中的支付,但也可能发生制造假支票、假信用卡等行为,从而对发展信用关系和信贷工具采取不甚积极的态度。但是,持这种看法者没有看到另一面,即信用关系和信用工具越发达,越会使人离开了信用寸步难行,从而迫使人们必须遵守诚信的规则。例如,在美国买房屋、汽车要利用银行的贷款,如果一个人在某件事上失信,就可能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从而无法买房、买汽车,而在美国,没有自己的住房,租房是不划算的,要是没有汽车,更难以生活。由于在这种发达的信用关系中,每个人都被织入信用网中,人们就必须遵守诚信规则。所以,我们对发展信用关系和信用工具应持更积极的态度,当然也要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 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和规范其行为
信用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已如上述。它在我国还需要加快发展,它们的行为更需规范。近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与其服务的上市公司相勾结,做假帐欺骗投资者的丑行频频暴光,更引起人们对信用服务机构是否遵守诚信规则的严重关注。在国外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全球著名的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美国安达信会计公司因为这种丑行而轰然倒塌,给信用服务机构敲响了警钟。在我国,信用服务机构的问题很多,一方面是市场环境不好,使那些规范的、诚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难以生存,为了生存,其中的有些机构不得不弄虚作假;另一方面那些与其服务的客户合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不仅得不到严厉的惩罚,反而从弄虚作假中得到好处。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起了重要作用。有鉴于此,在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需要加强法律监督,以约束这些机构和各级政府的行为,对那些破坏诚信规则的中介机构以严厉惩治,使那些严重犯法者名誉扫地,永远被清除出这个行业,而那些成为它们的保护伞的政府官员也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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