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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宗豪: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19 10:20:19

面对种种践踏“诚信”资源、损害“诚信”资源,导致我国“诚信”资源匮乏的现状,要求国民保护“诚信”资源,建设 “社会诚信体系&rd

 面对种种践踏“诚信”资源、损害“诚信”资源,导致我国“诚信”资源匮乏的现状,要求国民保护“诚信”资源,建设 “社会诚信体系”已迫在眉睫。关于如何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工程,我提出以下几点:

  1、从社会结构功能的互补、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层面上,为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社会结构应该是多元的,多元的结构所承担的功能又是有所不同的,并在功能上有所互补。一般地 说,在一个结构多元的社会中,至少应当有如下三种力量在起作用: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伦理和法的力量。在一个相对 复杂的社会中,多元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相配合,构成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 生活的紊乱。比如,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利益分配上起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必需的 ,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在于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 大的利益差 距、伦理与法不仅要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而且要提倡诚实守信,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 向的功能造成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但在转型社会中,往往是在一个中心之下,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 能的变形与扭曲。市场中拉开不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伦理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无视失信、 欺骗等不道德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经济社会的混乱。

  社会结构中不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安排。因此,为了使上述三种功能能实现互补,必须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唯有 此,才能为保护“诚信”资源,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

  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遵从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更通俗地说,不能使诚信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这就 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当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被破坏的时候,诚信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在公 平与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 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诚信本身是不能单打独斗的。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如前 所述,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形成的说假话的习惯,乃至 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由于说假话可以升官提干,必须会造成一种示范效应。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 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还可能吃亏。

  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信息是经济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一个根本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信息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如法律信息 ;有些信息属于竞争性的,比如招标投标信息;有些信息属于中间性的,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 ,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息复杂化的同时,也 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特别是IT技术为信息的传输起了了不起的作用。当前,建立各种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网站,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

  ——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有利 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 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也成为重 要信息。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目前,银行有关于个 人信贷情况的内部查询网,工商部门也有对私企、个体户基本情况的详细记录。我们可以通过整合这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 的健康发展。

  ——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 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 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国已经加入WTO,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分清政府、企业、 中介组织三者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其中应有的作用。

  3、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社会诚信体系”是以信用关系、信用制度建设为基础,在交易、交往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民法有四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并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系统工程。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体 系”建设方面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 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在消费信贷方面有4部重要的法律: 即《信贷机会均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授信方面有《诚实贷款法》、《信用卡 发行法》、《公正贷款记录法》、《公正贷款记账法》等法律,此外还有《破产法》。

  根据世界各征信国家的经验,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的出现,改善市场秩序, 最终重建社会信任,这对于大批大型民营企业的孵化意义重大,也符合“以德治国”的方略。目前,我们要积极扶持信用管理 行业。它包括: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资产征信、市场调 查、电话查询支票好坏的业务等,它们将对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个人等各类企业的赊销活 动、信贷、国际贸易活动提供“全程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同时,我们还要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问题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它们将成为走向成熟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支柱。如果人们走入低谷,就需要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其生存权。如果 人们需要创业,或提前享受高素质的生活,就需要“社会诚信体系”提供发展的机会和手段。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像建设社会 保障体系一样,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4、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市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

  当前,要保护好“诚信”资源,我们还要发掘我国“诚信”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 全社会的“诚信”。诚信道德的示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前些年有一个口号,叫做“从我做起”。作为一 种自律,这是不错的。但如果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个口号又是不够的。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层面上 ,“从上做起”要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这意味着,首先,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国际上应按诚信和正义的原则行事,一个国 家在国际上的诚信形象如何,对国民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其次,是应当重视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官员的诚信道德形象。 在晚清,就是由于官员的腐败导致士绅的腐败,并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崩溃。在我国目前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从上做起 ”无疑应当是诚信道德重建的现实开端。

  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还要注重培养市民的诚信品德。

  第一,要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有了规矩而不遵守,规矩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有专家指 出,中国入世,面对的最大风险是规则意识不强。一是不懂规则,犯了规还不知道结在哪里;二是不按规则办事,犯了规还强 词夺理。

  第二,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 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 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 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 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三,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 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 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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