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共有家政公司2000多家,服务于全市50万个家庭,平均每个家政公司管理200个保姆和服务200多个家庭。可是,繁荣的家政服务业背后却暗藏隐忧。市消委会近两年来接到的家政服务咨询投诉数据显示,有关家政服务的投诉已占到社会服务类投
目前,深圳共有家政公司2000多家,服务于全市50万个家庭,平均每个家政公司管理200个保姆和服务200多个家庭。可是,繁荣的家政服务业背后却暗藏隐忧。市消委会近两年来接到的家政服务咨询投诉数据显示,有关家政服务的投诉已占到社会服务类投诉的70%。近日,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联合开展了家政行业格式合同的点评,细数出家政服务合同中较为严重的5条霸王条款。
一霸:雇主解约不退已交费用
【条款】“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案例】2007年3月,雇主刘小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两年合同,交介绍费600元、输送费600元、管理费1920元、保险费400元,合计3520元。半年后,因输送来的家政服务员屡屡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或违反合同义务,刘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款项。家政公司称,合同中已有“所交费用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条款,可解除合同但无法退还费用。
【点评】很多家政服务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二霸:家政公司收取保证金
【条款】“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__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案例】2007年8月,雇主张先生的小孩出世,他向某家政公司雇请来“五星级月子保姆”,聘期半年,保姆月工资2500元。但家政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2500元。后来,张先生了解到,这笔“提前支付”实际上被扣作了保证金,保姆半年合同期满且无任何争议后,才能支付给保姆,保姆真正要到第三个月初才能领到首份工资。
【点评】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
三霸: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
【条款】“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
【案例】家住莲花街道的章小姐家里有高位截瘫的残疾人。2007年10月2日,她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保姆当天开始工作。工作两日后,该保姆以工作辛苦为由要求辞工,但合同书中有写明保姆辞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遂没有同意,双方协商时产生摩擦,保姆有辱骂和推搡雇主的行为,并于当月6日辞工。家政公司仍要求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工资,并拒绝返还其他费用。
【点评】该条款单方面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可拒付报酬。
四霸: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
【条款】“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
【案例】2007年2月,肖先生在某家政服务公司雇请了两个保姆在家工作一个负责家务一个负责小孩。其间,由于保姆有事辞职、两个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换了五个保姆。到第六次时,家政公司称,按合同规定,今后再换保姆需缴纳每人次200元调换费。为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约和退还余款,被家政公司拒绝。
【点评】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而“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五霸:雇主不得解除合同
【条款】“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案例】2006年5月,雇主闫小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两年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已更换3个保姆,但闫小姐均不满意,要求解约退费,但该公司称只能换保姆到满意为止,不能解除合同。
【点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若服务员辞工已构成违约,因其所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务员已成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仍不能胜任的情况。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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