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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法律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05-17 13:50:33

中国素有“礼义之邦”、“诚信之邦”的美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不立”的古训也世代传承。然而,当今社会人们却越来越频繁地遭遇诚信

中国素有“礼义之邦”、“诚信之邦”的美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不立”的古训也世代传承。然而,当今社会人们却越来越频繁地遭遇诚信缺失的无奈:假酒、毒米、陈馅月饼、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基金黑幕、足球黑哨、高考作弊……这不断弥漫着的无奈在无声地侵害着社会的肌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演变成和陌生人打交道时疑虑重重,办事情要找熟人,规定、制度、契约甚至法律都无形中打了折扣变了形。人们不禁惊呼:诚信危机!于是有人呼吁在中国建立“诚信日”!

如果简单地说中国社会缺少诚信的道德因素,我想不仅老祖宗不安,现代国人也不会答应的,因为“诚信”自古就是中国社会基本的道德规范,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我们一直引为骄傲的传统诚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并不是一回事。中国传统的诚信只是对个人修养的倡导而不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它仅限于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的关系,如“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是传统诚信观的一种形象化表述。

诚信危机的出现,究其本源在于每个世俗的人都有一种最大限度寻利的自然冲动,这种冲动被两种基本的社会要素所规制,那就是道德理性和法律强制。人是精明的动物,决定实施行为前往往需要把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计算。他们在道德、法律、利益上徘徊,为的是寻找一个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成本与收益差最大的方法,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惩处,就总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仆后继”。他们并不想以等价交换来获取利益,而是以欺诈等低于等价的成本来获取利益。一旦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而习以为常时,诚信就开始失去存在的土壤。这时就会产生“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善良是善良者的墓志铭”的现象,更有甚者大叫“无耻者无畏”,于是占便宜的是骗子,吃亏的是老实人。那结果将是市场秩序的崩溃,人民生活的混乱。立法者们试图通过一次次的修正法律来改变这种现象,但却发现无论如何努力,只要人们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人们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这就是民法中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从某种角度上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这意味着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诚信的法律本质是遵守法律规范即守约。如前文所说,人们守约或违约的前提是出于对利益的选择,而利益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来不听命于道德说教,而是听命于社会的强制规范——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制度能充分满足现实的人的正当合理的生存与生活需求,使绝大多数现实的具有七情六欲的世俗凡人既得到了实“利”的优惠和生活的甜头,又对未来的生活前景抱有合理的可以预期的乐观与希望,现实的人们焉能不对法律制度抱有信心并加以信任?

应当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为规范市场行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然而,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危机”?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没有真正发挥威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并非个别!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遵守时,就说明国家作为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的角色存在信任危机。如此法律就等于是一堆被遗忘的废纸,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贯彻落实在一定时期可能比制定法律还重要。

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开国门时,人们由温情脉脉的伦理社会一下子冲向由陌生人组成的市场社会。人们彷徨,不知所措!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充分暴露出来,于是,欺、瞒、骗、诈等行为开始崭露头角。可以说传统诚信没能提供现代市场社会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激励。培养市场社会下的诚信,需要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机制,特别是借助法律的力量,让那些“非诚信者”受到严厉的惩罚,以使其违规或犯罪成本巨大,让他们大大地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迫使非诚信者不得不回到诚信的“人间正道”上来。

人们都在渴盼着公平诚信的朗朗秋日早点到来,而现在确是走出坑蒙拐骗的幽暗荒凉的深谷,踏上诚实守信的阳关大道的时候了!明天,诚信定会似大水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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