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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12 14:42:36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公布文号、公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公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公布文号、公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发布。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年10月10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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