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它是司法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进行法制教育的深动教材,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提高裁判
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它是司法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进行法制教育的深动教材,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力争把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制成精品,是我们每一名法官孜孜以求的目标。本文拟从判决书的逻辑性和人文性两个方面,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司法的严峻和公众的温情间的和谐桥梁。
一、裁判文书的逻辑性
所谓判决书的逻辑性是指判决书的写作应当按照基本的逻辑方法分析证据以确定案件事实、解释法条以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得出裁判结果的写作方式。
逻辑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的事实的活动。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我国,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很多的事实处于未知状态,这就需要法官充分运用法律知识、生活常识或者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力争公正裁判案件。筛选、运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也是逻辑推理的过程。虽然,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无法确保案件裁判得完全公正 ,但是不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案件肯定无法得到公正裁决。
法官裁判案件进行逻辑推理需要经过四个环节:一是在各方提交的证据中确认案件的事实。这个过程需要法官充分利用道德、价值、专业知识、生活经验等方面的知识尽可能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二是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初步确定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个过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主要是法官对法律法规的解读或者解释。三是作出裁判。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和对法律法规的选择,法官便可以作出裁判,确定处理结果。四是法官应当将推理的过程以适当的语言表现出来,或向当事人作出全面细致地说明,或在判决书中进行详细阐述。法官应当详细说明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依据、过程等。很多法官往往不注意将逻辑推理的过程在判决书中表现出来,或者将推理过程表述的十分简单导致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依然不明白这样判决的依据。“一份在逻辑推理上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书,肯定无法取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因此,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适用严格的逻辑推理的方法以保证案件得以公正裁决,另一方面,法官应当将逻辑推理的过程表现在判决书中,以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
二、裁判文书的人文性
所谓判决书的人文性是指判决书中应当表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关心与爱护,其根本就是要关注当事人的生存与发展。
随着中国民主进程的演进,传播手段日益先进,普通民众正以极大的热情和兴趣关注着司法活动,个别案件的不公正将使得公众质疑整个司法体系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当然,司法界与公众因为立场的不同可能会对同一个事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不能因此让司法的独立让位于公众的舆论,也不能因此推导出司法就不能显示出人文关怀的结论。“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这种情,可以感染、可以传递、可以延续。法律虽然以理性为特点,但这并不能说明她就要将人情、将对人性的关怀拒之门外或者只能将温情隐藏在严峻的背后。任何矛盾的解决都需要表达与沟通,法律推理过程中人文关怀也有必要站到前台,接受民众的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判决书中有必要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对当事人的尊重。
三、裁判文书的逻辑性与人文性的辩证关系
逻辑理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缺乏逻辑性判决书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本特征。公正的判决需要以严密的逻辑为基础,但是公正的判决同样需要法官了解老百姓心目中的一般情理和事理,这种情理和事理就体现在判决的人文性上。没有逻辑性裁判便缺乏了公正的根基,没有人文性的裁判便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信条。当然,逻辑性因为符合最基本的思维规律,所以同时它也是与一般的情理、事理相通的;人文性因为是对人性的关怀而与逻辑性的本质是相融的。可以说,逻辑推理的过程离不开法官的价值观念、思想道德等人文因素的影响,同样法官的人性关怀同样无法脱离基本的逻辑方法来产生作用,逻辑性与人文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对于判词,古代法官认为“自理词讼,批断不妨详尽。能将两造情伪指出,则直者快,曲者畏,渐渐心平,可以息争,亦使民无讼之一道”。 其意思就是亲自处理诉讼,批语论断不妨周详全面,能够明辨是非,将原告、被告讼词中的捏造、虚假之处指出,那就会使有理的人快意,无理的人畏惧,渐渐心平气和,平息纷争,这也是使老百姓不发生诉讼的一种方法。
综述,笔者认为逻辑性是判决书中的筋骨,那么人文性就是判决书中的血肉。只有逻辑性和人文性刚柔并济,判决书才能既透着法律的严谨又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判决书中只有将逻辑性和人文性结合起来才能做到情、理、法的结合,使得当事人服判息诉,最终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提高裁判文书公信力的途径
(一)提高裁判文书的逻辑性
1、遵循客观规律,确保逻辑严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逐词、逐句、逐层、逐段、逐篇地遵循先人后事、先因后果、先主后次地顺序,以客观、中立、全面的角度进行叙事、论理、求果。把握好逻辑推理的一般规律,在分析证据、适用法律时一定要通盘考虑,防止片面性裁判。遣词造句和语言排列都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原状及其发展规律,同时尊重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反应过程,体现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叙述全面、论据充分。一是对各方当事人诉求、辩论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都要分别实行“重点突出、列举穷尽、条理分明”的原则。二是全面叙述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情节,并说明各种情节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三是对裁判文书的各个段落(其中对理由部分主要指并列式论理)均可采用类似“列清单”或者“叙述清单”的写法,列举多种事物、物品名称时要予以分类集中书写,即对段落内各层意思和各段落结尾(判决理由部分应在引用法律之前、判决结果部分一般在判决各项之后)均应当作出总结性说明,以论证本案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必然性、唯一性。
(二)彰显判决书的人文性
1、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社会注意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时代精神中所包含的扶贫济弱、公平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精神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当前,法官要做到公正处理纠纷,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核心价值体系与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关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自己的思想,以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注重对各种文化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完善自我的价值观念,把握好社会主义核心的价值,并将这种选择体现在判决书中。
2、逻辑性为主、人文性为辅。严密的逻辑性是法律的天然特性,因此,法官在判决书中一定要体现出较强的逻辑性。同时,法官还应当将对当事人的尊重以及对人性的关怀体现在判决书中,但是在体现人文性的时候决不能片面,要注意防止将判决书当成简单的道德说教的载体,从而失去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人怀疑法官在判决书体现人文性可能会使得判决书变得不伦不类,甚至面目全非,但是笔者认为,在坚持逻辑性为主人文性为辅的原则之下,这样的问题是不足虑的。因此,在体现判决书的人文性时,一定要社会主义核心的价值观为指导,既要维护好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出法律的价值选择,做到情、理、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