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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中院建议:解决农民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触犯刑律问题

来源:安徽省法院网 2008-05-12 10:06:22

安徽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阜阳市法院已相继审理三起农民被告人依靠传统手工艺制造烟花爆竹,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三名被告人均为同村村民,其中两人系父子关系。   被告人韩之岭,男,现年66岁,文盲,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韩庄4

安徽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阜阳市法院已相继审理三起农民被告人依靠传统手工艺制造烟花爆竹,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三名被告人均为同村村民,其中两人系父子关系。

  被告人韩之岭,男,现年66岁,文盲,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韩庄45号。

  2006年7月,被告人韩之岭购买硫磺、氯酸钾、铝粉等物,在家中配制火药私自加工爆竹,并于2007年2月将其加工的爆竹售给该镇三名个体经营户,得款130元。同年2月17日,被告人韩之岭在插花镇杨桥街上销售自制爆竹时被当场查获,从其家中检查出配制的爆炸物成品火药15.9千克,硫磺47.1千克,铝粉8.1千克,氯酸钾7.1千克,以及制造爆竹所用工具。经检验鉴定,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钾、硫磺和铝粉,为烟火药剂。

  被告人韩传政,男,现年38岁,高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韩庄45号1户,系韩之岭之子。

  2007年3月2日,被告人韩传政在插花镇街上,正在销售自制的烟花时,被当场查获。从其家中查获已配制好的爆炸嫌疑物品14千克,硫磺17千克,炭灰3.5千克,以及用于制造烟花的纸化筒16个及制造工具。经检验鉴定,该爆炸嫌疑物含有硝酸钾、硫磺和木炭,为黑火药。

  被告人韩传海,男,现年44岁,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韩庄37号。

  2007年3月2日,被告人韩传海在插花镇街上销售自制烟花时被查获,并扣押其已配制的药粉46千克。经检验鉴定,扣押其药粉系黑火药。

  对上述三起案件,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认定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系因生活所需私自加工爆竹烟花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分别对各被告人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韩之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韩传政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韩传海有期徒刑五年。由于系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因此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均须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目前正在层报中。

  另据统计,2006年以来,阜阳法院已审理该类案件9件10人。

  阜阳中院认为,农民依靠传统手工艺制造烟花爆竹触犯刑律的案件多发,其内在的原因令人深思。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即应按情节严重依法处罚。还规定非法携带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以情节严重依法处罚。由于农民在制造烟花爆竹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涉及烟火药和黑火药,其行为又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批准的私自加工行为,因此,其行为显已触犯了国家法律。在我国《枪支管理法》中,对爆炸物的范围界定为,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能够造成杀伤性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雷管、地雷、爆破筒等。

  应当看到,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国家正是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才将此类犯罪行为作为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法律并不要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已经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对于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进行了非法制造,不管是为了自用还是为了出售,都构成犯罪既遂,都应依法处罚。

  阜阳中院分析,农民利用传统手工艺制造烟花爆竹造成冲撞法律的后果,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想利用一技之长解决生活困难。在皖北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三农”问题突出。一些农民群众想利用家庭传袭下来的制造烟花爆竹手工艺,组织家庭或家族成员,生产农村常用的烟花爆竹,借以挣钱应付生活需要。由于对原料的生产均是采用传统作坊式的工艺,且成品销售均在当地农村,故其生产成本低,销售价格廉,更易为当地群众接受,赚钱较为容易。如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韩传海,家中儿媳剖腹产住院花费较大,加之几个小孩需要抚养,因生活贫困便走上制造销售烟花的道路。二是缺乏其他技术特长,外出打工艰难,不愿舍近求远谋发展。在当地,虽每年都有大批青年外出打工,但对于没有掌握一些技术专长的人们来说,想挣到钱不是易事。不少人在外奔波一年,也拿不回来多少钱,并且要经受吃苦耐劳的考验。为此他们觉得“在家千般好,出外一时难”,不如凭借传统手艺加工些烟火爆竹挣钱更快。三是抱有侥悻心理,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农民就认为,人老几辈传下来的手艺,从来没有出过事。同时认为,不偷不抢,靠自己的劳动能力犯什么法。还有的觉得,既便被管理部门查到了,东西被收走了,反正成本不高,以后找机会再挣。也有的加工户与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游戏,走地下加工,秘密销售渠道。认为挣一点是一点,与管理人员斗法。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或以罚代刑,让部分农民不接受教训。在法律宣传方面,农村农民始终处于薄弱环节。虽然有的通过市场监管环节,认识到上边不让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但多数人不知道刑法规定的严厉,意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尤其是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收缴违禁品,甚至作出罚款处理的做法,更让不少人陷入只对此类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误区。因此常出现反复回潮和屡犯再犯现象。

  为此,阜阳中院提出遏制农民利用传统手工艺制造烟花爆竹触犯刑律案件发生的三点建议: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关心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目前有关农业发展的政策是明确稳定的,关键是要结合当地的基础特点,积极探索加快发展的路子。尤其是对于生产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群众,应给予积极扶持帮助,使他们得到关心,走出困境。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依法治理违法行为。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针对特殊群体,重点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让他们了解行为危害性,法律严肃性。克服罚而不教,以罚代刑,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置方式。三是解决好疏与堵的关系,探索规模化利用传统工艺优势的路子。针对当地民间流传的手工艺,且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实际,应当积极引导利用这种优势。通过相应的组织形式,引导农民群体依法走规模化、规范化的生产管理道路。履行相关生产、经营法定手续,解决好专长致富,手艺发家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以此探索出在法律保护下利用传统发展生产,促进经济,扩大经营,改善生活的正确出路。如此才能解决和避免上述案例中各被告人触犯法律悲剧的再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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