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民二庭程序审案件中解决实体问题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05-12 10:05:15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高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程序性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4月,昆山民龙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龙公司)与淮北矿务局沈庄煤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高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程序性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4月,昆山民龙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龙公司)与淮北矿务局沈庄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沈庄煤矿经营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由乙方(沈庄煤矿经营公司)租赁甲方(民龙公司)的整厂生产设备,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协议签定后,民龙公司将生产设备交付给沈庄煤矿经营公司使用。2005年4月21日,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向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沈庄煤矿经营公司,其作为该公司的投资人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同月,沈庄煤矿经营公司被淮北市工商局予以注销。2006年7月,民龙公司将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设备租金57万元并返还价值93万元全部承租设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龙公司的三项诉讼请求均为基于《设备租赁协议》的合同之债,协议履行的主体为沈庄煤矿经营公司,而非淮北矿业集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集团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民龙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民龙公司的起诉。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通过仔细翻阅本案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一审法院从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的起诉错误,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沈庄煤矿经营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仅从程序上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采用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本案当事人的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通过合议庭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并赴淮北市进行现场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民龙公司生产设备租金45万元,该协议现已顺利履行完毕。这样,一起简单的程序审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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