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 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龙溪公司、罗阳公司、麻陂公司、平安公司、石坝公司、石湾公司、泰美公司、 杨村公司、博罗县日杂公司、博罗县罗浮食品厂、博罗县土产公司、博罗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的申请,已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
本院根据债务人 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龙溪公司、罗阳公司、麻陂公司、平安公司、石坝公司、石湾公司、泰美公司、
杨村公司、博罗县日杂公司、博罗县罗浮食品厂、博罗县土产公司、博罗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 的申请,已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
(2008)博法民二破字第12号-2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上述12家企业破产还债。并指定博罗县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龙溪公司、罗阳公司、麻陂
公司、平安公司、石坝公司、石湾公司、泰美公司、杨村公司、博罗县日杂公司、博罗县罗浮食品厂、博罗县土产公司、博罗县供销社综合贸
易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逾
期未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收到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通
知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8年8月26日上午9时开始在本院七楼会议室召开。债权人应准时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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