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根、徐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细弟诉被告徐春根、徐金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 号(2008)海民一初字第537号,因被告徐春根、徐金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中
徐春根、徐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细弟诉被告徐春根、徐金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
号(2008)海民一初字第537号,因被告徐春根、徐金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
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如逾期不到本院应
诉,将依法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