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是《金融机构管制暨利率控制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gulatory and Interest Rate Control Act)》的修正案,于1978年10月开始生效实施。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
这项法律是《金融机构管制暨利率控制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gulatory and Interest Rate Control Act)》的修正案,于1978年10月开始生效实施。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电子转账活动,法律规定了参与这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和其它责任。出于消费者保护的目的,法律解释了消费者的有关权利。
电子转账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转移资金,而不使用支票或现金,其主要应用是用以代替支票。例如,雇主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将员工工资由公司账户汇到员工的工资账户上。为保护消费者,法律特别要求雇主或雇主通过银行提供工资发放的明细报告,包括有关解释、收据、通知单、定期收支明细表等。对于违反该项法律的行为,法律有关条款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该法禁止金融机构及其它授信机构要求顾客设立电子转账账户或以电子转账方式偿还贷款作为授信的条件雇主也不得强迫员工开立电子转账账户,以便利雇主将员工工资用电子移转方式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该法对于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统治、定期对账单、公开信息等的要求,保障款项接收者的利益。对于在未授权的转账和提款卡丢失情况下,消费者应付责任做出了规定。该法案严禁金融机构将电子提款卡变相地变成信用卡,并不准向客户兜售电子提款卡。
电子转账法涵盖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提供电子转账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贷会、信用互助组织、储蓄银行、财务公司等。同时,法律授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制订规则E(Regulation E),以监督和执行该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