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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 2008-05-10 14:05:18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08.21   实施日期:2005.08.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08.21

  实施日期:2005.08.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省委提出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打造“诚信辽宁”,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立法、信用交易、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罚、信用文化与教育多个子体系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社会机制,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障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加快建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启动民间资本的步伐;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促进企业发展,扩大社会消费,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有利于打造“诚信辽宁”形象,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市场体系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为载体,改善信用体系,构建信用文化,改善信用环境,全面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特许经营、专业服务,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以点带面,分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统一设计、联合建设、重点突破。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实现快速发展。

  4.同业征信先行,逐步实现联合征信。以同业征信为重点,充分发挥各地区、部门的作用,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网络,建设全省统一的征信平台。

  5.统一信用信息技术的标准、规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全国信用体系有机结合,并逐步实行国际标准。

  6.法制建设与诚信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立法先行,规范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构建“一个保障、两大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即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及有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建立信用基础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与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息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领域广、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要长远规划、分布实施、梯次推进,采取同业征信、试点先行的办法率先推进基础较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地区、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进而推进全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总体发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吸收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按照省的统一规划,周密制定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县(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尽快建成区域性的信用体系,改善地区信用环境。

  四、制定统一标准,加强信用立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借鉴国内外信用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和成果,尽快研究制定全省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规范和系统技术规范等信用标准体系,为各地区、部门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信用监管、信用担保、信用评估等方面的立法,重点划清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界限,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发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

  五、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建立辽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部门同业征信的基础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征信体系建设前期将相关的信用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定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

  六、加快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建设

  (一)提升政府信用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府公信度。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提倡财政诚信、公务透明、依法服务,完善行政监察、问责、投诉等制度,完善并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订政府信用管理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开展政府信用建设。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以讲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数据库,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全社会提供企业资信情况。实现行业自律,在各行业内部建成相对成体系的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各行业协会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编辑书刊等方式,宣传、推广和普及信用信息知识和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提高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信用观念。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金融机构、企业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消费者协会要通过诚信维权等措施,开展信得过商品和诚信服务评定工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统计标准化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经营活动诚信自律;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开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走私、偷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活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名牌发展战略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辽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活动,强化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不实行为,促进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物价部门要广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价格信用认证工作,培育、树立一批价格诚信企业,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促进价格自律;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商业诚信建设活动;环保部门要大力提倡和宣传“环保诚信”,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人事部门要建立企业用人信用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防止虚假招聘、虚假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欺骗求职者的行为,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人才交流环境。

  (三)推进个人信用建设

  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起步阶段从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入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和领域,初步形成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框架。

  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信用交易信息记录,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利用本系统现有网络和渠道,完善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建设,做好个人信贷信息的基础信息储备,完善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省人事厅以人事档案为依托,以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数据库以及工资、职称管理系统为基础,构建包括个人信用的基本信息、奖惩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建设人才诚信档案系统。

  七、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

  为了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国债、财政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八、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

  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全省统一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界定特许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基本信用信息采集准确性、权威性。各地区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环节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明确信用征集使用的权利、义务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公信力,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各市政府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失信行为给予信息披露、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信用数据库等公共基础项目,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各级政府要积极投资建设,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涉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的各重点城市和重点部门的基础信息平台和重点征信机构的征信平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一、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培养信用管理人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道德教育。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人事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强化广大公民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人文环境,树立“诚信辽宁”形象。

  加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对信用专业人才的管理。省人事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与管理办法。条件成熟时,在我省高校中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为全省信用管理建设培养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附件: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卫国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陈建安(省政府副秘书长)、仲跻权(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王明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胡建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锡怀(省经委副主任)、何晓淳(省教育厅副厅长)、刘晓东(省科技厅副厅长)、鲁鸿明(省公安厅副厅长)、霍文忠(省民政厅副厅长)、赵东岩(省司法厅副厅长)、闫 伟(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守力(省人事厅副厅长)、马祥图(省编委办副主任)、金国生(省监察厅副厅长)、温雪琼(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焉锦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宏煜(省建设厅副厅长)李雁鹏(省交通厅副厅长)、陈汝义(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助理)、单成繁(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李忠国(省农委副主任)、王桂芬(省外经贸厅副厅长)、乔 军(省商业厅副厅长)、刘文艳(省文化厅副厅长)、梁东明(省卫生厅副厅长)、毛 泽(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开勇(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玉文(省地税局局长)、王福全(省工商局副局长)、于文礼(省环保局副局长)、陈弘士(省质监局副局长)、许 波(省广电局副局长)、方德林(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马艳竞(省统计局副局长)、张树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凤龙(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助理)、马洪君(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吕廉生(省物价局局长)、王新权(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嘉禄(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新联(省国税局局长)、陈竹秋(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于嘉云(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肖亚农(沈阳海关关长)、孙庆发(大连海关副关长)、闫 力(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高忠林(辽宁银监局副局长)、杨叔竞(辽宁证监局副局长)、张广增(辽宁保监局副局长)、陈 英(省法院副院长)、赵建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仁地(省精神文明办主任)。

  文号:辽政发〔200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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