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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

来源: 2008-05-10 14:05:18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在全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建立我省企业信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是一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在全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建立我省企业信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企业信用制度是对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履行承诺条件的兑现状况和信誉程度的集中体现,是对企业素质、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信用要素的综合评价。企业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信用制度,既是我省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对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信用状况比较差,信用水平也比较低,由此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讲信用,不守合同,拖欠帐款,恶意逃债;制假贩假,产品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逃废银行帐务,抽逃资金;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偷税漏税,违法违纪。同时,也存在着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环境混乱,政出多门等问题。影响并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果没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制度,将难以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难以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我省企业要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二、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我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系统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社会保障系统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联合征信中心,有步骤地建立以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为主的企业信用中介组织,完善信用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信用管理系统以政府为中心,建立信用管理体制,制定相应的法规,为提升企业信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对信用服务系统运作实行监管。

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的原则,加快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主要目标:制定和完善全省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联合征信中心,配套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基本评价系统和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系统,构造符合我省企业现状的信用制度基本框架,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是一项新的改革任务,要从实际出发,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城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要把解决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全省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制度。

三、培育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企业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企业要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准则,在经济活动中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树立诚信理念,增强自律意识,维护诚信形象。

(一)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在利益面前丧失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做假帐。

(二)要为征信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因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算制度,及时报送财务报表。要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节约资金占用,保证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中树立良好信用形象。

(四)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基金。

(五)加强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实施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六)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建立企业信用服务系统

(一)构建联合征信系统,建立联合征信服务中心。

1.制定联合征信实施细则。省经贸委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实施细则》,使联合征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2.建立联合征信中心。联合征信中心是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关键环节,省直和各市州可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采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联建本地的征信中心,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方(授信人)和使用方(受信人)之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信息采集与服务。征信中心完全按企业机制运营,实行商业性服务。起步要规范,运作要标准,适当时机并入国家建立的企业信用网。

3.形成联合征信管理体制。根据规范联合征信业务的需要,联合征信中心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即时建立联合征信中心理事会。理事长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出任。理事会成员有:管理征信业务的市、州信息办公室和参与联合征信业务的相关业务单位。理事会既是联合征信的领导机构,也属于行业协会性质的协调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监管理事会成员之间开展信用联合征信业务。

4.建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依法或经过合法约定,对需求者提供企业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信用培训等各项服务。凡是依法注册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均可依法开展信用服务。

5.建设联合征信数据库网络系统。联合征信的重要技术项目是数据库网络系统,各市州政府联合征信中心要构建电子系统和网络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两大数据库网络系统,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最后形成企业信用报告,提供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交换和信息查询服务。

(二)建立联合征信制度,落实征信责任。

1.建立联合征信制度。企业信用征信是收集整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及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复杂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协作。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联合征信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用资料。

2.明确征信职责。联合征信中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专用网络,采集、整合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定向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信息,对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加强管理,按照规范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与信用监管提供综合信息。联合征信中心仅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不直接对企业和其他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

3.企业要积极为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全省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参与我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帮助,凡不提供信用基本情况的企业,予以公开披露。

4.实行信息提供责任制。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和单位(包括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因提供不真实或不准确信息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合征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负连带责任。企业对联合征信中心提供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持有异议,有权查询和申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联合征信中心反映,由联合征信中心向提供部门追询、核实,并在5日内通过中介机构答复企业。信息提供部门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信息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以联合征信系统为中心,逐步扩大征信的业务范围。

1.征信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以及与企业信用关联度高的有关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企业合法性的认证信息,可以不经过企业授权或委托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的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信息。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经过企业授权或委托,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企业合同信誉、资产变动、经营状况、还贷信誉、纳税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3)企业年度检验信息。主要反映企业年检情况。

(4)涉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特别信息:主要反映关联企业的信用要素,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记录。

2.征信的扩充要素。主要涉及企业产品质量、通关检验、外汇使用记录。

(四)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系统。

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企业信用评价是由信用评估机构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信状况作出评价,并以最简单的记号或文字形式给予明显的等级结论的过程,分为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评级、企业信誉评级和特定信用关系评价三种。应根据全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各市州、各行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必须以我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符合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经过省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的认可。

2.将企业担保机构纳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范围。一是成立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增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起省、地两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二是制定和落实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三是信用担保协会制定信用担保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凡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以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评价为准。

3.条件成熟时,成立全省企业信用评价协会或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和指导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向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五、完善企业信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征信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规则、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

(二)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对出具虚假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对不讲信用,扰乱经济秩序并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风险防范反馈制度。联合征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及时提供给有关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相关部门,以便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

(四)制定防范风险政策。各级经贸、体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五)建立监管制度。要充分发挥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监督系统的作用,建立全省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措施,整顿和规范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防范信用风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大胆实践,努力解决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动员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务求实效。

(二)制定《吉林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暂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要依法进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制度暂行办法,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直及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经贸、体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制定和落实好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政策到位,人员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制度市场化、社会化。为加强组织协调,省里成立由经贸、体改、工商、财政、金融、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组成的企业信用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并会同体改、工商、财政、金融、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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