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有效缓解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问题,推进小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范围 市本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有效缓解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问题,推进小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金和为小企业融资担保达到一定规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年累计为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50%以上,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贴。第一年以其注册资本金放大3倍为基数,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部分给予1%的补贴,超过5倍以上部分给予2%的补贴;以后年度补贴基数采用环比方式计算,对超过上年度月均担保余额以上的部分给予2%的补贴。一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充入担保资本金。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金融支持。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理念,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大对符合产业信贷政策、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由信用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的优质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三)征信支持。市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对被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凡信用担保机构征集有关信用信息的,各有关单位要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信用担保机构也应严格依法使用所获取的信息,并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四)行业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评定机构信用等级,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进行行业内的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担保业的运作。与此同时,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为行业内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提供产业发展信息,推荐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扶持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由市经贸、财政、人行等部门共同做好对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使用绩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法经营,不得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不得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
(一)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五年。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