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缓解中小企业(包括个人创业投资者,下同)贷款难问题,改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缓解中小企业(包括个人创业投资者,下同)贷款难问题,改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促进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发展,加速构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商业担保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继续运作好现有的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注资、补贴或市县(区)两级担保公司相互参股等多种办法,做大做强市、县(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并积极吸引民资进入,逐步提高其市场化运作水平;鼓励和引导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联保、互保机制,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府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对各类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并积极帮助争取享受国家规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新办担保机构免征第一年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发挥政府担保机构和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向省担保机构推荐项目,与省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合作,为其他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促进担保机构之间的联保和互保合作,提升担保机构信誉,分担经营风险。
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秀中小企业,由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市人行、银监分局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办法。
四、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征信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凡担保机构自己征集或委托其他机构征集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五、切实改善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信息服务,积极推荐信誉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申办典当行、拍卖行,为中小企业小额资金需求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设备、股权等担保抵(质)押物,国土、房产、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企业依法出具的、用于抵(质)押的土地、房产等评估报告有效期可延长至2年。
六、积极推进担保机构行业自律。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牵头筹建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开展服务标准制定、费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级评定等自律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
七、严格担保行业管理。为确保担保机构的诚信规范、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发挥职能,引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控制内部运作风险;引导担保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要求,控制单笔担保规模,防范外部风险;坚决打击利用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不法行为,确保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八、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行、银监分局、省联社巢湖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市信用担保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全市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协会工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提出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扶持的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加强对重点扶持担保机构的指导。
各县区政府要从促进发展民营经济的高度,尽快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资金,并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逐步提升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水平。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