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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 2008-05-10 14:05:1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速建立和完善全省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全省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自1998年开始陆续在省、市、县、乡四级组建了一批担保机构。目前,全省共有各类担保机构33家,注册资本13.2亿元,累计为企业办理担保近3000笔,担保金额40亿元,担保余额21.2亿元。担保机构在市场化运作、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我省担保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担保机构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尚未形成,机构规模小、发展慢、功能单一,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担保机构数量少,布局分散,各自为政,信用程度低,覆盖全省的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形成;三是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运作规范程度较低,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有效补偿渠道尚未建立;四是担保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相关法规不健全,行业自律缺位。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业务;加强担保企业自律,改进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企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使担保额达到全省中小企业贷款额的10%以上,为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布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担保机构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对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案,发挥好启动和引导作用。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要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同时,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注意防范风险。

  4.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是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的担保服务;借款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是在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双方要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加强信任,密切合作,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正确认定担保机构的合法担保资格,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一)金融机构发放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认真审查担保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担保资格。可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有确定的补充或补偿渠道;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各地设立新的担保机构应向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二)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提倡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设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

  (三)调整政府投资方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级不再投资组建国有独资信用担保机构或向现有国有独资担保机构追加投资。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专门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要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运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推进国有担保机构改革。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担保机构,除少数专门承担政策性担保职能外,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现有政府投入为基础进行股份制改造,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

  (五)规范担保机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

  四、规范担保机构运作方式

  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各类政府担保基金,按照特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的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担保期限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担保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必须与该企业提交给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应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或聘请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抵押资产,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五、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密切银保关系

  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建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协作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协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资金对企业贷款的担保比例;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担保机构应把相当于担保额20-25%的资金托管在协作金融机构,以备清偿损失。经担保机构委托,协作金融机构可用托管资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六、采取积极措施,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在确保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对其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损失实行有限补偿,但不承担无限责任。对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国有独资或参股、控股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地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省财政厅、地税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予以免征营业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由省经贸委积极向国家经贸委申报,争取纳入试点范围。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体制

  加强信用担保自律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协调组织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省担保公司可逐步减少具体担保业务,重点发展再担保、转担保业务;信用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设区的市也可设立再担保公司。

  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财政、经贸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组成,财政部门侧重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研究建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资信评级制度,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经贸部门侧重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人民银行侧重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使协作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避免风险集聚。人民银行可为担保机构设立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窗口,为担保机构、协作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协作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信息录入信贷咨询系统;担保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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