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为核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的发展转化,逐步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
(二)基本原则: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相结合;提供信用担保和促进企业信用提升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在“十一五”期末建成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担保余额达到500亿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
二、完善机构体系建设
逐步形成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股份制公司、事业性单位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从服务全市、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到服务各工业园区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
(一)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政府出资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在条件基本成熟时可改制为企业,以适应市场竞争及规范运作的需要。
(二)有市场需求但没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县(自治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三)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四)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升信用、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依法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五)增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合作,吸引外资投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国、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
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对营运规模较大、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作规范,风险防范与控制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免征2年营业税。为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
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指导、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
1.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涉及市级财政、区县(自治县)财政出资,需市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要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营运风险、担保资产运营质量、资本充足性、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金额较大、偿付能力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和帮助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服务标准制定、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五、培育发展环境
(一)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好、贡献大、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给予适当的金融政策支持。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二)加强政府服务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排忧解难,解决其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担保机构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强制担保机构为其指定的项目提供担保。
2.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担保机构在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3.国土房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的登记时,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
六、加强经营指导
(一)市场化经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和吸纳就业型中小企业。
(二)规范化管理
1.规范财务会计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2.规范担保费收取标准。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
4.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开展对从事信用担保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严格控制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营运资金,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
1.担保机构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信用品牌较好,银行认同度较高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可达到10倍。
2.担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全面收集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财务与非财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评价项目风险,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4.担保机构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同时,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或审计。
5.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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