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文件 杭银发[2006]86号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文件
杭银发[2006]86号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省内各信用评级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银发[2006]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信用评级业务的职责,在推动发展辖内信用评级市场时,要明确定位,立足全辖,统筹考虑,积极推进。为引入适度市场竞争机制,原则上一个地区拟引进两家或两家以上评级公司。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信用评级公司的专家委员,但各行在管理和指导信用评级工作中,可以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和专家组成信用评级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各行在探索和规范信用评级工作中,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监管意识和规范意识,要以监管者的超脱理念,推动评级市场发展,规范评级市场管理,不得利用征信管理职能直接或间接地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二、各信用评级机构要切实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和含义的要求充分揭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并落到实处;强化评级技术的研究,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注重分析师队伍的培养,有效提高评级服务质量;加强自律,维护评级市场秩序。各评级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评级机构各类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有关材料(其中信用评级报告全文以及跟踪评级报告可报送电子文档)。
三、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工作,认真研究符合本行实际的银行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在授信规模、风险定价等信贷政策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担任人民银行组织的信用评级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信用评级机构的专家委员。
2005年6月颁布的《浙江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反映。联系人:费宪进,电话:0571—87686657。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