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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息产业行业诚信公约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10 14: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诚信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建立诚信行业,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诚信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建立诚信行业,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加快行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行业是指从事我省信息产业的管理部门、企业(软件)、无线电管理处(站)和信息产业厅直属单位。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培育和形成诚实守信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树立行业诚信新形象。

  第四条 本公约主要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劳动法》,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第二章 诚信条件

  第五条 诚信行政。建立诚信工作机制,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实施“六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浮夸空谈,不虚报瞒报,不推诿扯皮,不见利忘义,做到言而有信,有诺必践。

  第六条 公正文明执法。不乱收费、不乱处罚,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索取或者收受基层的财物。

  第七条 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内容,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网上办公。不搞特权,不搞暗箱操作,不利用职权之便侵犯和损害群众权益。

  第八条 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摒弃任何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搞企业垄断,不走私贩私,共同维护和培育规范的市场秩序。

  第九条 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不使用盗版产品。

  第十条 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迷信、淫秽内容等有关信息,不制作虚假信息,不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不制作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不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和财会政策。不逃税骗税,不恶意逃废债务,不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经营。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制作危害青少年健康的软件产品,不搞虚假宣传和广告误导,不搞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不搞虚假担保抵押等欺骗行为。 

 
  第十四条 恪守企业职业道德规范。严守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不虚假介绍推荐电子产品,开展诚信优质售后服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不搞商业贿赂,不勒卡、不刁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对部门和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执行本公约情况,将作为评选行业先进部门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失信部门和企业建立失信档案,记录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部门和企业,经信息产业厅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省信息产业厅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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