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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诚信承诺条款法规注释

来源:中国房地产时报 2008-05-10 14:05:14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今年推开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承诺活动。诚信承诺活动的目的是,发挥诚信承诺企业在行业中的先进表率作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让消费者“放心买房,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今年推开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承诺活动。诚信承诺活动的目的是,发挥诚信承诺企业在行业中的先进表率作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让消费者“放心买房,买放心房”,从而树立行业的形象,促进行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诚信承诺活动,要求参加活动的诚信承诺企业,应当向社会作出以下八条承诺。为了促进诚信承诺企业兑现八条承诺,并有利于社会消费者对企业进行监督,现对八条承诺条款逐一注释法规依据,供企业和消费者参考。

  第一条 保证商品房销售手续合法

  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预售的商品房已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商品房已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

  所有的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信息均在“网上房地产”公开;所有签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均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签署网上备案诚信承诺书,保证网上、媒体和其他渠道发布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实的、及时的。不发布虚假的楼盘供求信息,不发布虚假的楼盘价格信息,不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不隐瞒楼盘瑕疵信息。

  法规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1997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 1997 935 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2004 12 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四)房地产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 2004 248 号)第九条:建立与网上备案相适应的房地产企业诚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诚信承诺的,经查实后,其违反诚信承诺的行为将载入企业信用档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 2003 92 号)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从事商品房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随意提价。……

  第二条 保证商品房质量合格

  依法进行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商品住宅实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确保住房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新建住宅全装修应符合和不低于样板房的装修标准,装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2003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犤2001犦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竣工备案部门备案。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02 )第三条:……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沪住产犤2002犦168 号)第二条第二款: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必须建造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第7款:试点项目竣工后,由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装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
第三条 保证商品房广告真实合法

  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包括售楼书等销售宣传资料,按规定注明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文号、房地产权证号,并标注忠告语。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

  法规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需真实、合法、科学、正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1997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标准忠告性用语的通知》(沪工商广 2002 187 号):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广告,应当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法 2002 390 号)第一条第三款:强化房地产广告管理,杜绝虚假、不实广告。……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内容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过媒体曝光,并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广告制作者和广告媒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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