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依据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动态情况,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对其实施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三方面的信用监管情况为依据,推进职能整合,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失信违法行为是指《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失信违法行为列表》(见附件)中所列的行为且罚款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一般违法行为指除上述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用信息收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确认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信用状况的市场准入信息,内容包括设立和变更登记及有关行政审批等情况,重点是掌握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信用状况的经营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被处罚情况,重点是掌握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反映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信息,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重点是掌握企业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
(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产状况、税务、银行信用等级,行政许可资质证管理、司法判决等情况,主要是作为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及派出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在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
第八条 建立涉及企业重要信用信息录入审批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应按案件的审批权限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录入。
第九条 对已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确需修改删除的,应由录入机构填写《涉企信用信息修改、删除审批意见表》,经审批后报送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办理。 第三章 信用分类标准
第十条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将企业相应地分为a、b、c、d四类。a类为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守信企业;b类为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警示企业;c类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失信企业;d类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企业信用分类的划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实施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对企业的信用分类信息应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和对外查询。
第十一条 企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分为a类企业:
(一)具备法定登记条件,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的新设立企业。
(二)具备法定登记条件、并按企业的章程(合同)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上年度年检为a级;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且两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企业。
(三)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已认定的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品牌和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消费者信得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后无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b类企业:
(一)因一般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过户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告诫的。
(五)经查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查无下落的。
(七)未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期限申报年检的。
(八)未按法规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九)设立登记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为1年)。
(十)所投资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尽清算义务的。
(十一)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其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或吊销手续。
(十二)因破产或解散已进入清算程序的(由企业主动申报或检查发现)或清算结束后不申报注销登记的。
(十三)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限制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暂缓通过年检的。
第十三条 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c类企业:
(一)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三)1年时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
(四)未按企业的章程(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金)的。
(五)年检定为b级的。
(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的。
(七)经查证,一年内经营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为d类企业: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2年以上(含2年)未申报年检、验照的。
(三)限其注销未办理的。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以“电子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依托,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调整。对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的b、c级信用企业在第二年元月1日由计算机自动分别晋升为a、b级信用企业。企业登记机关职能机构依据计算机所反映的企业信用信息,在年检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机构要依据其职能和属地管理职责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采用相应的监管方式,共同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企业注册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收集、整理和录入企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年检、日常管理以及有关部门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指导、协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在基层工商分局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的落实;并根据企业的信用分类情况实施监管。
(二)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市场(合同)等机构,依照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行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和录入;并根据企业的信用分类状况实施监管。
(三)法制机构负责依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对涉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软件的开发、应用、维护、数据整合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六)基层工商分局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企业,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制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并做好企业在经营中的动态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七)其它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因其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业,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应予特别关注,特将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企业类别分别标注为:a(t)、b(t)、c(t)、d(t)。
(一)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三)矿山开采经营;(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五)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六)燃气的生产、经营;(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九)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十)桑拿、洗浴、按摩服务;(十一)网吧、电子游戏室;(十二)食品生产;(十三)粮食、棉花收购;(十四)化肥、种籽等农资生产经营;(十五)其它应予特别关注的行业。对地处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特定经营地域的企业,应按特别关注企业实施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要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况解除关注。
第十八条 对a类企业的监管方式:
(一)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
(二)企业年度检验实行免审、定为a级;
(三)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守合同信用企业”及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公开良好信用记录。a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
第十九条 b类企业的监管方式:
(一)对b类企业实行警示制度,除专项检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
(二)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审查,督促整改,促其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三)对被处罚的企业采取案后回查;
(四)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五)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b类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个月巡查一次。
第二十条 c类企业的监管方式:
(一)在经济户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不受巡查次数的限制,随时检查;
(二)发生违法行为的当年度年检定为b级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
(三)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责成其整改;
(四)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特别审查;
(五)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经市局批准有选择的进行公示。c级企业中的特别关注企业,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d类企业的监管方式:
(一)定期进行回查,并针对回查结果,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构成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相应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方式、巡查频率,制定企业分类监管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对象,明确巡查对象,明确巡查内容,交管辖片区的巡查员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行重点巡查或一般巡查,注意做好巡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动态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对信用等级即将降级的企业进行警示,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结束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商分局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书面委托,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本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办案程序报经委托机关批准,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应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及时录入,导致企业信用信息资料不完整或遗失重要信息资料的;
(二)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档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玩忽职守,应实施监管检查而不作为的,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局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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