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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绿色融资担保网 2008-05-10 14:04:15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信用浙江”的总体部署,推进我省林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林业企业信用,打造“信用林业”,促进林业企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经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信用浙江”的总体部署,推进我省林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林业企业信用,打造“信用林业”,促进林业企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协会牵头、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
  二、优质信用企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对信用a级以上企业发放证书并授牌。每一信用企业的信用等级证、牌上都标有唯一、终身不变的信用档案号与信用企业数据库对应。
 
  三、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不得作出主观性评价。信用评价机构要围绕企业信用建设做好企业信用咨询服务工作。

  四、信用评价机构可向受评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征集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情况: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自营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等;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产品(业务)、财务、纳税信息等;

  (三)资信情况:资质、资格认定证书;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评级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重大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情况,以及受行政处罚的记录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五、信用评价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受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三)评价所依据的评估方法;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信息。

  六、信用评价机构不得将参评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向第三者泄露;不得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违反信用评价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七、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独立评价。企业不得干预评价机构的工作,确保评价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八、信用评价结果由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由协会向社会公告。

  九、协会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受信用信息查询。及时将有关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和资料抄送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按市场原则确定,费用由受评企业承担。   

  十一、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信用等级公告之日始。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十二、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跟踪检查,对发生的信用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协会。协会经核实后,应要求信用评价机构给予重新评定,并将企业新的信用等级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信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四、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十五、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十六、受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十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林产协会要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对优质信用企业的宣传扶持力度。在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林产品基地建设、林业政策性贴息贷款、技术改造、技术合作、名优品牌推介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扶持。林业担保机构应积极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并给予优先、优惠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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