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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合肥装饰网 2008-05-10 14:04:15

【  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推动信用合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

  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推动信用合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实行信用管理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条:开展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日常工作。

  各县、开发区建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将信用考核记录情况,定期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报送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各级建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考核、登记、评价、发布和进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为。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和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标准和信用评价

  第七条: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以下简称信用标准)由市建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统一制定。

  第八条:信用标准主要由优良信用标准、不良行为信用标准、基本信息和经营业绩四部分组成。

  1、优良信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和建设的工程、工地获得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评定的奖项情况等。

  2、不良行为信用标准主要是指违反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3、基本信息主要是指企业、个人的注册情况、资质情况、履历情况等。

  4、经营业绩主要是指企业、个人的经营状况、各类统计报表的统计及分析、承接的工程任务等情况。

  第九条:信用评价是指建管部门依照信用标准对各方责任主体在一定时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经营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由市建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对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在其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扣分的办法进行。各方责任主体有优良信用记录的,视情加分;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视情扣分;经营业绩好的视情加分;经营业绩不好的视情扣分。

  1、 当各方责任主体经营严重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数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确定为不合格级。

  2、当各方责任主体年经营业绩和净资产达到或超过资质标准要求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确定为优良级。

  3、当各方责任主体资质监督检查未通过或确定为不合格的,或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确定为不合格级。

  4、当各方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达到基本分的应确定为合格级,低于基本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级,超过基本分的应确定为优良级。

  第十二条:被评价的各方责任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供同期信用的相关证明依据,经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发布之后,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有未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建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记录并重新评价。

  第十四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信用信息登记与对外发布管理

  第十五条: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及计算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建管局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建立。各县、开发区等建管部门应实现与其联网、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建筑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有关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信用标准负责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考核与记录(登录)。

  第十七条: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录入信用数据库和登记在信用手册中的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审核。负责记录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有关荣誉、表彰的信息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全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由市建管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

  第十九条:凡需登记在信用手册和对外公布的信用信息,必须在录入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数据库后,方可在信用手册中登记或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建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录入信用档案库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统一对外公布的信息外,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

  第二十一条:当有关责任主体申报不真实的信用信息或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并相应调低有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需要进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需经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管部门应根据市建管局公布的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统一实行差别化的动态监管,各有关单位、机构应统一对各方责任主体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建管部门应予以曝光、预警公示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法规和信用培训。

  2、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机构可以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先和奖励;各级建管部门对信用优良的各方责任主体可实行定期检查免检。

  3、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机构可以限制其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协会、机构一年内可以不受理其评优、评奖申报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有行政许可、招投标、资质资格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管部门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主要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检测机构以及相关执业、专业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是指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停业整顿、限期停止承接工程、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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