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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

来源: 2008-05-10 14:04:14

【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除外)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地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社保所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 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通过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建立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个

信用承诺档案、开展信用调查等方式,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域称为信用社区。
  第四条 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保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第六条 信用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辖区内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90%;
  (二)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全部按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社保所所长、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人员全部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调查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且参加过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能积极推荐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人员实现创业。

  第七条 信用社区由社保所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认定为信用社区的,核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

  第八条 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区县协调小组。区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信用社区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未达到90%的信用社区提出警示,并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保留信用社区资格。整改期过后贷款到期回收率仍未达到90%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收回“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停止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后拟再次创建信用社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
  (五)《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六)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社保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等情况;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三)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四)经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五)信贷记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贷款申请材料和《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推荐到经办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社保所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和贷款前的审查。经办银行在接到推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社保所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社保所每月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每季度将借款人情况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营场地、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及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报社保所,社保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对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到期代偿工作,社保所应协助担保机构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贷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信用社区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京劳社服发[2005]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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