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燃气工程等活动的市内外单位(企业或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的表彰奖励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诚信行为信息的记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奖惩、谁录入”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诚信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到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工商、税务、劳动、监察、金融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行为信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真实、完整、及时地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建设信息网、新闻媒体和有形建筑市场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确定,一般为3~12个月。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各方主体名称、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其职能科室和所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检查,认真核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以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单位、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停工通知书或整改通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或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职能部门、机关、单位及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科室和所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每季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一次所依法查实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书面抄送各方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或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两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在评标打分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应当酌情扣除一定的社会信誉分,具体扣分规定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执行。
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与建设活动有关的中介机构人员,不良行为正在公示的,有关单位可以拒绝其进行中介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并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诚信行为评价制度,市建委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评价、评分标准;指导、发布、监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评价及应用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职能管理部门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业务范围内、本地区(含外来企业)诚信行为评价的初评工作,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诚信行为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一次评分。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行为评价,评分、评价结果在济宁市建设信息网公开公布,评分、评价结果作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资质评审、年审,招投标和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和必备考虑条件;也是相关从业人员评定职称、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在公布后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依据诚信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行为记录评分、评价累计兑除在5分以上的。
b级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两次(含两次)、未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行为记录评分、评价累计兑除在-5至5分的。
c级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行为记录评分、评价累计兑除在-10至-5分的。
d级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状况和信誉差,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较多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行为记录评分、评价累计兑除在-10以下的。
第十五条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并作以下处理:
a级 优先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社会信誉分按满分计。
b级 在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招投标社会信誉分按75%计。
c级 停业整顿3-6个月,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年审为基本合格,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并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招投标社会信誉分按40~50%计。
d级 停业整顿6个月至2年,资质和从业资格年审为不合格,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并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招投标社会信誉分按0分计。
第十六条 综合信用评价申报资料,良好行为以县级以上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奖励、表彰证书或文件为依据,不良行为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查实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罚文件为依据,并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要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做好综合信用的评价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共同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八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相关从业人员,有索贿、行贿、受贿、串标围标、泄露标底等工程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尚不构成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加强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结合评先评优、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积极全面地采集诚信信息,建立诚信信息记录档案和数据库,为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公正、翔实、全面的数据资料。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利用诚信行为信息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进行奖惩。对在诚信行为信息管理中推诿、乱作为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本办法正常执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