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通知精神,现对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3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通知精神,现对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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