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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来源:信用中国网 2008-05-10 14:03:28

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监管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

    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监管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以第三方的立场,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优劣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是指提供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是我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专业监管组织。
  第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向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提交的各类资料应真实、完整,没有虚构成份。应做到诚实守信、率先垂范。
  第七条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经国家登记机关正式登记注册“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评级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信用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的质量(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人员、工作方案、指标体系、质量控制、报告范本、作业流程、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评级结果等)从公允性、规范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充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判信用评级机构工作质量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载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杭州),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它组织应当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项目投标、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融资担保、银行贷款、高新技术认定、进入各类园区和孵化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应以行业公认的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和勤勉尽职的态度为受评对象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二)有与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风险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五人以上;
  (二)该信用评级机构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三)该信用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持有《信用评级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依法注册登记、有信用服务的经营项目;
  (五)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规范服务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一年内无信用评级从业不良记录;
  (四)通过《信用评级理论与实务》、《信用管理概论》、《信用评级操作与规范》、《金融与财务会计》四门科目的考试。
  (五)在媒体上(报纸、杂志、网络)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关信用主题的文章;
  (六)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应做到: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服务;
  (二)信用评级机构所征集的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对受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时,绝不无故给受评企业增加麻烦,不接受受评单位赠送的礼物;
  (三)严格履行评级程序,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获悉的信用信息,不披露、不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报送企业信用评级的有关资料;
  (六)接受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和检查;
  (七)不断研究科学合理的、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体系;
  (八)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企业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企业信用评级方法、现场调研、信息征集规范;
  (三)信用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评级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六)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七) 避免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
  (八) 自身风险防范制度;
  (九)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 业务信息保密、档案保管、查阅制度;
  (十一)行业监管组织要求的其他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长期保存,数据库信息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若与委托人、受评对象有关联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应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信用评级机构接受受评企业委托,当事双方签订“信用评级合同”;
  (二)信用评级机构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信用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信用评级机构搜集宏观、行业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六) 信用评级机构召开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 信用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评或再评申请;
  (八)经反馈或复评或再评后的评级结果及评级报告用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向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提交;
  (九)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对信用评级机构提交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进行程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十)对公示无异议的,将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
  (十一)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承担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对该企业跟踪检查,对发生的失信违约等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报告信用协会。信用协会经核实后,可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给予重新评定,并将该企业新的信用等级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CC、CC、C等符号表示,含义如下:
  AAA级:信用卓越。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主要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信用尚佳。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B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BB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差,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清偿与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有风险。该类企业具有较多不良信用纪录,含有投机性因素。
  B级:信用较差。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CCC级:信用很差。企业信用很差,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该类对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较小,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CC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C级:没有信用。企业无信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亏损严重,频临破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对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应掌握下列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进京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产品销售率平均不足98%的;
  22、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3、近三年有一年经营亏损的;
  24、近三年生产经营大起大落的;
  25、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6、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
  27、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8、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六章 信用评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由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报告编号和信用档案号、报告日期、受评企业概况、运行环境、治理机制、风险控制、重大事项、综合评价、报告说明等要素构成。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受评价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对受评价企业的评级结果;
  (三)评级所依据的评级方法;
  (四)评级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将信用评级报告书送达受评企业。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出现以下情况为不合格:
  (一)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单位签订评级合同日至评级报告日超过60自然天的;
  (二)通过网络提交的电子文档主要内容与书面报告不相符的;
  (三)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四)重要项目漏报的;
  (五)错字、病句较多的;
  (六)主要项目表述不清楚或对同一问题表述前后矛盾的;
  (七)评级报告中的信用等级确定不符合28条控制标准的;
  (八)受评单位成立三年以上,报告所用数据未包括前三年数据的;受评单位成立不足三年3年,报告所用数据未包括自成立以来所有年度数据的;
  (九)出具评级报告日为5—12月,其报告期数据未以报告日上月底为准的;
  (十)评级底稿不完整,信用等级确定缺乏依据的。
  对不合格的信用评级报告则作退回处理,直至合格。



    第七章 信用评级服务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即“十个一律不准”:
  (一)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以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级,企业是否申请信用评级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
  (二)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利用某行业的影响或垄断地位,在本信用评级机构之外设立受理点,要求企业接受信用评级服务或其他中介服务。
  (三)一律不准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信用评级工作,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信用评级服务资格证书。
  (四)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前对受评企业作信用等级的承诺。
  (五)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作主观臆断;与受评企业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必须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
  (六)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以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七)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乱收费。必须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八)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及评价人员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
  (九)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未经被评级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简化评级程序。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经查实后立即关闭信用评级网络操作系统;在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天;对其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永久录入数据库;在“信用杭州”网的显著位置永久曝光。
  第三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与受评企业共谋或授意受评企业伪造、变造信用信息的;
  (四)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五)违反信用评级规范,改变企业信用等级的;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文件、报告和资料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信用评级质量检查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受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级实行统一的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检查由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检查人员可以到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评级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信用评级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被检查对象包括评级业务、评估人员和信用评级机构。检查人员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优劣以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受评企业失信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
  在违约率考核指标尚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信用评级报告使用者的反馈信息等相关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出具质量检查告知书。质量检查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机构对质量检查告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告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管理机关提交申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信用管理协会将向被检查机构、评估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为表彰鼓励先进,倡导竞争向上,树文明行业之风,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引导信用评级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经济建设,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用评级机构。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其职责:
  (一)组织全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准则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四)审核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信用评级报告;
  (五)检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监督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对企业信用评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信用评级机构秘密、受评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行业规范和准则由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规范和准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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