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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认证与监督规则

来源: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 2008-05-10 14: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相关人员完善和提高知识结构与能力,为了向社会输送中级信用专业人才,为了加强对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管理,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相关人员完善和提高知识结构与能力,为了向社会输送中级信用专业人才,为了加强对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管理,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认证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认证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属社会组织颁发的中级信用专业人才的证明,它向社会证明持证人:
  1、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2、具备诚信的意愿。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证书属于从事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业务的执业证明,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2、持证人具备诚信的意愿;
3、持证人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执业准则,否则将受到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 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时应守法、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严密、谨慎。

第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时应诚实、守信、勤勉。

第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时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不当利益。

第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用信息做任何改动和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用信息。
  易读性原则,指根据信用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指快速地传递信用信息。

第十条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应积极向协会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协会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件调查时,任何知情的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均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信用基础知识;
  2、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3、降低和防范失信风险的方法;
  4、商账催收方法;
  5、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8、诚信制度建设或诚信管理的方法;
  9、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10、其它必备的信用知识。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熟悉法律基础知识;
  2、了解民法、商法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惯例。

第十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 熟悉经济学基础知识;
  2、 了解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能够简单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熟悉管理学基础常识;
  2、了解主要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第十五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能力:
  1、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为保证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的人员具备诚信的意愿,报名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且个人诚信级别附“+”号。

第十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由协会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共分二科试卷,其中一科为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另一科为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管理学基础综合试题。每科的合格分数线由协会根据命题情况确定,两科试卷同时合格的,即为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信用知识与能力单科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

 

第五章 注册

第二十条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执业时,应通过所在会员信用机构向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登记后协会颁发实习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会员信用机构考核合格,并申请成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以后,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后,协会颁发执业证书。
  实习的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与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具有同等的义务,但没有签名的权力。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超过一年后申请注册的,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实习期内通过继续教育的测验。

第二十一条 具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的人员,在ICE8000立信单位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信用管理岗位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应参照第十九条的程序进行注册。
   该类别的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属于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但不得以自己名义对社会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在会员信用机构或ICE8000立信单位从事信用工作的具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的人员,不能申请注册,但可以申请成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

第二十三条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变更注册;离开会员信用机构或ICE8000立信单位时,应注销执业证书。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协会根据需要对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进行继续教育,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学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违反本规则第五、六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非法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处以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变更注册、年度检验,或未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未达到继续教育测验要求的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处以公告批评、限制执业、取消执业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人员,不准参加资格考试或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录为黑名单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没有诚信意愿的人员,应公告撤销其执业资格。
  撤销程序提起条件如下: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公开投诉事件并不积极补救的;
  2、一年内出现三次黑名单曝光并不积极补救的;
  3、发生滥用直接曝光权事件的;
  4、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或发生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失信事件的;
  5、因拒不缴纳个人信用档案费用而致使个人信用档案服务被中止的。
  撤销程序如下:
  第一步,协会将符合上款条件的人员列为拟撤销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同时注明撤销理由,然后对外公告,并通知拟撤销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步,拟撤销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或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和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等方法,以证明自己仍有或重新具有诚信意愿;
  第三步,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撤销执业资格证书。
  被撤销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于撤销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交回执业资格证书,否则将承担被永久曝光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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