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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务信用资质评定规范

来源:商务信用网 2008-05-10 14:02:31

全国商务信用资质评定规范 第一条、总则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示精神和世贸组织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工作部署,开展国内企业的商务信用

全国商务信用资质评定规范


    第一条、总则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示精神和世贸组织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工作部署,开展国内企业的商务信用资质认定。为规范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级的认定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评定规范。

    第二条、本评定规范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国外的商务信用评定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力求具有公益性、公正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本评定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与信用评审认证机构。

    第四条、本评定规范所使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1、商务活动(或称商业行为) :是指单位或个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有价经营行为。
    2、商务信用(我国称商业信用) :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商务活动过程中,履行约定义务能力的行为结果,所取得的社会信任。
    3、信用资质等级: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以往商务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的程度和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是向社会公众展现的整体形象标识。
    4、失信(信用缺失):是指单位或个人不依法经营、不讲商业道德,不履行承诺和约定义务的不良行为结果。
    5、相关方:是指与信用状况有关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6、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7、信用评审认证机构:是指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授权指定代理的信用评审认证机构。
    8、被评审单位:是指向信用评审认证机构申报信用资质评审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商务信用资质等级
    1、商务信用资质等级划分为A B C三等二十一级:
    A等分设九个级别(如AAA+、AAA、AAA-、AA+、AA、AA-、A+、A、A-);
    B等分设九个级别(如BBB+、BBB、BBB-、BB+、BB、BB-、B+、B、B-);
    C等分设三个级别(CCC、CC、C)。
    2、A等信用资质是商务信用好的等级。体现在严格守法经营,信守承诺和履约能力强;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基础牢固。
    3、B等信用资质是商务信用一般的等级。体现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有一定的履约能力;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够健全;无不良社会影响,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4、C等信用资质是商务信用差的等级。体现在不依法经营,不信守承诺和无履约能力;没有正常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社会影响很坏,无经济基础。 

    第六条、评审内容与规则
    1、评审内容:依法注册状况、财务与资产状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依法纳税状况、债权债务状况、领导者信用状况、劳资信用状况、内部管理规范状况、合同信用状况、有无制假售假行为等。
    2、评审规则:商务信用资质是依据上壹个年度企业商务活动行为和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盈利偿债能力以及社会相关方的评价等综合性潜质因素确定的。
    3、评审标准以《国内企事业单位商务信用资质评审报告书》内容为准。

    第七条、评审认定程序与方式
    1、在申报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登报公示(向社会征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三十天。如在监督期限内没有被投诉或被投诉经调查不属实的,视为社会信誉良好单位。
    2、到企业进行实地信用核查。由信用评审认证机构指派专家组成信用核查组,到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核实。企业若不提供实地信用核查条件而无法开展核查工作的,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核查分数。
    3、对企业财务资产综合效绩信用审计测评。由信用评审认证机构根据被评审单位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委托会计机构测算。
    4、对申报内容及附属资料有疑问的,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应当向相关方进行书面征信核实。
    5、评审内容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方式。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公开征信状况、实地信用核查状况、财务资产综合效绩信用审计测评状况、业务合作单位的评价状况四个方面的所得分数进行综合,以综合得分认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申报受理
    1、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国内企事业单位商务信用资质评审报告书》和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申报工作。
    2、商务信用资质评定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授权代理的评审机构受理,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3、申报资料受理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撤消评审认证。
    4、申报单位凭介绍信到信用评审认证机构领取《国内企事业单位商务信用资质评审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每套收工本费50元)

    第九条、评审费用
    1、被评审单位必须向信用评审认证机构交纳评审服务费(含受理费、评审费、公告费、牌匾证书费用)。评审服务费用由被评审单位支付。
    2、收费标准:评审基本费三万元。如资产总额超过三亿元的部分,需另按万分之三加收服务费用,加收最高限额十万元(不含跨国际或跨地区开展征信和信用核查的其所需费用)。 
    3、复评费和年审费按初次评审费的百分之四十收取。
    4、若评审活动需要跨国际或跨地区开展征信和信用核查的,其所需费用全部由被评审单位另行预先支付。
    5、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后应当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评审服务费用。
    6、被评审单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评审认证时,应当提供中止评审认证申请书。被评审单位中止评审认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评审服务费用。

    第十条、评定结果
    1、通过国家级信用资质评定的单位,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颁发国家级《商务信用资质认定证书》、通过省级信用资质评定的单位,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授权指定的信用评审认证机构颁发《商务信用资质证书》。
    2、对国家级A等信用企业授予“中国商务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对省级A等信用企业授予“省级商务信用企业”荣誉称号,颁发信用标志牌匾。企业可以公开悬挂和宣传,充分发挥其商务信用资源价值。
    3、信用标志牌匾和证书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统一注册和制作。
    4、评定结果在《中国商报》和《中国商务信用网》公告,扩大企业的信用知名度。

    第十一条、复评与年审
    1、被评审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十天内向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申请复评,申请复评需提供或补充新的证据资料。申请复评需按规定支付复评费用。
    2、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受理复评后三十天日内做出复评结论,复评结论是终局结论。
    3、商务信用资质等级每年需要进行年审换证,通过年审调整信用等级。连续二年无年审的,其信用资质等级自动取消,今後必须重新评定。
    4、企业办理年审必须审查上一年度的信用资料,没有提供上一年度信用资料的,应当按综合得分扣罚十分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
    1、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企业档案(所有存档资料必须具有法律证据效力)。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应当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服务,帮助信用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2、经评定的A等信用企业,以后若有重大失信行为,信用评审认证机构有权摘牌并公告撒消其信用资质等级。
    3、被评审单位无特殊情况故意拖欠评审服务费用,拖欠时间二个月以上并经三次以上催收才付款的,视为合同信用不良,信用评审认证机构按综合得分扣罚五分处理。
    4、被评审单位故意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评审服务费用的,视为合同信用缺失,信用评审认证机构按综合得分扣罚三十分处理。

    第十三条、按照国际规则,信用资质等级认定一律采用上壹个年度为有效认定期。信用评审认证机构不得跨年度评审,对未来年度的信用认定无效。

    第十四条、商务信用资质评审顾问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聘请相关政府机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商务信用资质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商务信用资质评审顾问委员会职责
    1、研究企业商务信用管理的培训提纲。
    2、研究商务信用资质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代理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信用资质评审授权;
    2、具备商务信用资质评审条件;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评审人才;
    4、有完善的保守商业秘密制度。

    第十七条、代理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财物或宴请;
    2、不准向被评审单位承诺信用等级;
    3、不准在授权以外地区开展信用评审认证活动。
    4、违反以上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信用评审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培训并颁发信用评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本评定规范在(试行)执行过程中,本评定规范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时服从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前例可借鉴,我们只能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因此,本规范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希望社会各界为本规范的完善提供改进补充意见,使本规范真正为我国商务信用建设发挥规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海南省零售与供应商联合会和海南省商业信用管理服务中心协助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本评定规范的著作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中心所有。2005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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