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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签订同业自律公约

来源: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联席会议 2008-05-10 14:02:28

5月16日,我国第一份行业自发组织的《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在广西柳州签定。参加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16家社会信用服务业知名中介机构,是这份社会信用中介机

    5月16日,我国第一份行业自发组织的《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在广西柳州签定。参加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16家社会信用服务业知名中介机构,是这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首倡者,他们希望通过本报向全国同行发出倡议,共同参与并遵守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随着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等改革的逐步到位,信用经济已经进入中国经济视野。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邓白氏、惠誉、穆迪、科法斯等一些国外知名信用中介机构,目前也正在纷纷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始抢滩中国社会信用服务市场。为此,中国信用中介机构除了积极进行行业内的战略性重组扩大竞争能力之外,以信用承诺进入服务市场,将不啻成为保持、扩大市场份额的唯一明智选择。

    参加《信用公约》首批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有: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 

附: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公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结合体,信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道德。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的最重要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

    为维护社会信用行业的整体信誉和巩固从业基础,我们自愿联合签订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

    一、诚信为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是全国各行各业最讲诚实信任的市场主体,信用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和机构的立业根本。“不说假话,不做假账,不卖假报”是社会信用行业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诚信职业道德底线。

    二、依法经营。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三、独立公正。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得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为维护职业的公正性,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和国家机关兼职。

    四、平等竞争。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自通过市场的平等竞争获得市场实力和相应的经济地位。

    五、同业自律。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共同采取和实行最严格的同业自律,并依法申请成立全国统一的同业自律组织。

    六、从业宣誓。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以自己的人格进行从业宣誓,并与所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签订从业诚信合约,做严格遵守法律的表率,做诚实守信的楷模。如果一旦失信自愿接受同业自律组织的惩罚,一旦违法主动接受法律的处罚。
 
    七、阳光措施。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都必须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凡是与从业有关的自身信用记录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依法披露自己与从业有关的个人信用记录。

    八、社会监督。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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