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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推企业信用预警体系 失信企业成"过街老鼠"

来源:人民日报 2008-05-10 13:44:53

焦点 “老赖”被曝光 浙江平湖兴隆达服装厂的徐老板不会想到,自己由于欠薪逃逸,成了嘉兴市企业信用2008年1号预警对象。3月20日,嘉兴召开新闻发布会,实名公布兴隆达等34家失信企业名单和法人代表名字,并在次

    焦点

    “老赖”被曝光

    浙江平湖兴隆达服装厂的徐老板不会想到,自己由于欠薪逃逸,成了嘉兴市企业信用2008年1号预警对象。3月20日,嘉兴召开新闻发布会,实名公布兴隆达等34家失信企业名单和法人代表名字,并在次日嘉兴日报刊登。

    网上“黑名单”、报纸刊登“失信记录”、关联企业收到定向通报……今年起,浙江的“老赖”企业忽然发现自己的失信行为通过各种媒体,暴露在了公众眼中。

    浙江省工商局2008年一号文件,就是《企业信用预警制度》。文件规定,监管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及公众媒体,向企业、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披露、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体系分别向企业自身、金融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及全社会进行通报。我们就是要让失信企业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省工商局信用办副主任林敏说。

    预警制度的公布,标志着全国首个“企业信用预警体系”正式在浙江启动。
 
    调查

    对失信企业“致命一击”

    打开乐清企业信用预警网,立即跳出“黑名单”、“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报年检材料”等12个栏目,点击进去,企业名称、法人代表、预警缘由一目了然。而且网站还提供搜索引擎功能,公众可以查询乐清市工商局所有登记在册的4.7万余户企业的信用信息。2007年底开通试运行以来,网站已经发布3000多条预警信息,企业只有经过整改,公示才能被撤销。

    “老赖”企业被公之于众后,随之而来的麻烦更大:平湖整治欠薪企业,将失信信息专报给人才市场公布,这些企业招不到员工;在普陀山、乌镇、千岛湖等景区“宰客”的酒店,都曝光在入口电子屏上,立即门可罗雀;欠债不还的企业上了信用网“黑名单”后,客户都纷纷远去……

    据了解,从省到市县,浙江各级工商部门都需定期公布失信信息,如认为要在更大范围公布,可提交给上一级部门发布。而企业可向当地工商局定制信息——如一个广告公司,可委托工商局定期为它提供广告行业失信信息。

    这一制度,对失信企业而言,成为致命一击。“这个预警影响力太大了。”绍兴一纺织厂老总说:“惩罚程度远大过罚款。企业开工招不到人,生意伙伴都跑了,不是判了企业死刑吗?”

    争议

    惩罚力度是否过大

    22大类企业信用信息被纳入浙江推出的企业信用预警体系,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消费者投诉未及时处理信息、行政处罚逾期未执行信息、查无下落企业信息和营业执照吊销信息等等。

    企业信用预警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划分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预警信息有效期长达3年。

    对于三级预警,工商部门将首先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帮助企业改正错误,重建信誉。对于二级预警,工商部门在通知企业的同时,也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为该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最高的一级预警包括6种情况,如涉及食品、药品、金融等机构及高污染行业等不良信用信息等等。被一级预警的企业,工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其失信行为,并限制各类评优。

    下一步,省工商部门将建立全省联网的信用预警系统,让失信企业主难以去他地“改头换面”。

    对浙江这一举措,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公布失信企业资料,是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后的“二次惩罚”,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工商部门有这个权限吗?惩罚力度是否过大?毕竟在我国,道德惩罚的力量甚于经济等其他惩罚措施。

    浙江省直律师协会理事黄伟源认为,目前一些企业故意逃避债务、合同违约、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现象屡屡发生,不但侵害消费者利益,更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对失信的人群和行为难以给予应有的惩治,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法律制定滞后的现状下,浙江省工商局作为地方行政机关,探索一些信用管理制度,为国家未来“信用管理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与经验,具有现实意义。

    评点

    亟待立法推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主体的“信用”,政府也有责任通过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着力构建的“企业信用预警制度”,正是适应了当下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就此而言,这样的制度建设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企业的失信行为对于被披露的企业而言,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且它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时可能远远超过几千、几万元的罚款。从责罚相当的角度来看,更为妥当的做法是,建立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库后,对一些信息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定向公开。比如,打工农民可提前向工商局要求查询企业付薪信息等。

    市场经济需要有这样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披露企业的失信行为”制度。建议从更高的立法层级尽快推进有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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