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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10 11:06:12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欠税公告工作关系到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规范欠税公告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欠税公告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计统、财务、税政、农税、法规、稽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三、欠税公告内容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征管部门确认。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报征管部门确认,征管部门应做好欠税公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欠税公告须经集体研究,并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

  五、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欠税已被公告的,随其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欠税(费)不再公告。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欠税公告所需经费逐级上报财务部门列入预算,确保欠税公告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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