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欠税公告管理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贯彻执行《办法》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征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征管、计征、稽查、政策法规、税政的领导组成,并在征管部门成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内容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六)纳税人的其它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五条 凡涉及以下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六条 本细则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章 公告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欠税公告方式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正式行文签发公告。
第八条 欠税公告按照《办法》规定,公告类型分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九条 欠税公告的划分: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州(市)级税务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十条 欠税公告的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欠税公告:
(一)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在办税务服务厅公告。
(二)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州(市)级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中任选一种方式公告。
(三)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告时间进行欠税公告: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由征管、计征、税政、政策法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划分:
(一)欠税公告内容的采集由计征部门负责。
1、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计征部门于季度终后10日内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的内容。
2、对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计征部门于半年度终后10日内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的内容。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计征部门要即时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内容,征管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内容的确认。
欠税公告内容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征管部门确认。税收管理员应当对计征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并经纳税人和管理人员双方签字认可或者按文书送达程序执行。
(三)欠税公告经费的使用管理。
省、州、县国税机关都应将欠税公告经费列入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由征管部门专款专用,确保欠税公告工作按时按质开展,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
(四)欠税公告监督管理。上级征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的监督管理。
(五)欠税公告文书式样(见欠税公告文本格式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地根据式样规格印制使用。
(六)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管理。欠税公告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由征管(税源)部门负责。
(七)欠税追缴。开展欠税公告的同时,欠税追缴工作同时进行。涉及大要案查处或者较大数额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计征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文本格式(见附件表一、表二、表三)采集欠税公告的内容,逐级审核后经部门领导签字提供征管部门。
第十七条 征管部门收到计征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文本后,要认真对欠税公告的每一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对发现欠税公告内容有问题的,涉及计征部门的退回计征部门重新核实,涉及纳税人的由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管理员实地重新核实。
第十八条 欠税公告文书的制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并负责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欠税公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征管部门与新闻单位联系发布欠税公告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云国税发[2004]194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局将纳入当年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的,应参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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