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企业年检的公告 深工商公告[200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凡未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各类企业,必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年检;逾期仍不办理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企业申报年检,按属地管辖原则到下列单位办理:
福田分局综合科电话:83456030罗湖分局综合科电话:25655837盐田分局综合科电话:25251259南山分局综合科电话:26888016宝安分局综合科电话:27871457龙岗分局综合科电话:28908991市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电话:83070811市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电话:8307043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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