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信用管理师其职业定义为“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
2005年,“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信用管理师其职业定义为“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包括: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与及放账期;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开拓市场。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中,已将“信用管理师”列入,职业编码为: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体系中的一项国家职业。
2006年以来,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在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基础上,成功组织并开展了相关培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培养大批合格的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2008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同意,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将继续组织信用管理师培训。现将开展“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和“信用管理师培训”的通知呈送相关单位,具体事项见附件。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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