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来源:中国信用管理师网 2008-05-08 16:05:39

各合作单位: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通知强调,为有效遏制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通知明确:

各合作单位: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通知强调,为有效遏制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通知明确: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

  “信用管理师”系2005年3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国家新职业。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2006年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监督指导下,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成功组织实施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二级、三级试验性培训和鉴定。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经确定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各地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启动该职业高等级培训鉴定试点工作。

  为保证信用管理师职业的质量,维护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声誉,维护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加快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为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及各合作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2007】73号)严格规范地搞好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和鉴定。

    一、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鉴定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用管理师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质量为第一核心要素、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合理布局、分工明确、资质良好、富有活力的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信用管理师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鉴定一定要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

  信用管理师属于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属专业性强、国际化水平高的高端职业。为保证信用管理师的质量,确定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为全国统一鉴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以“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为宗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

    2、以标准化的培训和鉴定技术资源为基础,充分反映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人才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3、实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逐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以形成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模式。促进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良性发展。

    4、充分发挥行业社团在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与行业协(学)会合作推进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工作机制。 

    三、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鉴定一定要坚持正确的组织管理方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信用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负责鉴定工作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2、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面授培训、网上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的组织实施。

    3、条件具备并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信用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2008年是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信用管理师职业建设极为重要的一年,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资格认证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规范运做,坚决杜绝任何违规行为。让我们一道,共同为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