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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多年不还遭起诉 依法催收货款被支持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2008-05-08 15:29:34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距今已有7年多,但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合同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谢小海归还某银行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谢社俊、谢兰祥分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998年2月10日被告谢小海与瑞金某银行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距今已有7年多,但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合同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谢小海归还某银行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谢社俊、谢兰祥分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998年2月10日被告谢小海与瑞金某银行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用于开发水面养殖,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用被告谢社俊、被告谢小海的父亲谢兰祥的两处房地产作借款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在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小海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谢社俊、谢兰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兰祥与被告谢小海系父子关系,被告谢社俊与朱福娇系夫妻关系,朱福娇代谢社俊签收《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他们的签收行为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每年都到该村向被告谢小海催收借款,本案主债务及担保未过诉讼时效,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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