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刘胡乐 出生年月:1963-04-15 人物性别:男 人物籍贯:昆明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所辖企业:云南刘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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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乐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07 09:11:17

姓名:刘胡乐 出生年月:1963-04-15 人物性别:男 人物籍贯:昆明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所辖企业:云南刘胡乐

刘胡乐

 姓名:刘胡乐
出生年月:1963-04-15
人物性别:男
人物籍贯:昆明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所辖企业: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杜培武案件的戏剧性和传奇色彩怎么描写都不为过,惊心动魄的案情、错综复杂的审理、对无辜者的死刑判决和冤案的昭雪,情节曲折、跌宕起伏。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警方接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报告:一辆昌河牌警用微型车中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该车停放在圆通北路40号人行道上。刑事警察在现场发现,一对死去的青年男女是受枪击而亡的,弹头和弹壳散落在车内,被害人情状惨不忍睹。 

    经确认,死者的身份也使警方大为吃惊———男性死者是33岁的昆明市路南县(现更名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女性死者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王晓湘,时年30岁。两名警察遇害,案情非同小可。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份报告推测,王俊波、王晓湘被杀害的时间应是4月20日20:00左右,两人都是被用王俊波所携带的手枪枪杀的。警方初步调查后认定此案属情杀,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成为惟一的嫌疑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案发5小时后,4月22日下午2:00,杜培武被警方留置盘问审查。随后的两个多月中,鉴于案情重大,但一时又缺乏足够的犯罪证据,“4.22”专案组决定将杜侦查控制在他所供职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内,杜从此失去人身自由。 

    由于命案原因聚焦在情杀,警方排列出了杜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若干疑点:杜察觉妻子与王俊波过从甚密、暗渡陈仓,心怀不满;杜在凶案发生当晚并不值班,却主动留在所里(其实杜是为了准备考试而留下复习的);4月20日当晚19∶40分到21∶20分,21∶30分到次日凌晨7∶30分杜的活动情况无人证实。 

    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杜培武被刑事拘留。他旋即被带到刑侦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在连续17天的审讯中,办案警察对他们的同事杜培武采用种种了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口供。杜被铐起来吊到防盗门或防盗窗上,脚下所垫的凳子被不时抽走又垫上。昼夜不停的审讯折磨得杜培武求死不得,他违心地答应警方:“你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于是,一起“情杀命案”就被杜培武“如实”地交待出来了: 

    1998年春节以来,我发现妻子经常偷偷和王俊波通电话。妻子意外怀孕后,更加怀疑她与王俊波有染,我就想教训教训这两个人。4月18日,我打电话约王俊波到昆明参加同学聚会。4月20日,我叫王晓湘与王俊波联系,以到玉龙湾为名把二王诱骗到戒毒所外。我上车后,借口看看王俊波佩戴的手枪,暗中上膛,随即质问二人是什么关系,激愤中开枪射杀了王俊波和王晓湘,并用枪柄击打二人面部,把王晓湘的牙齿都打碎了。作案后,我把车开到戒毒所门外,21:20分打了牛奶,制造人在所里的假象,并多次拨打家中电话和王晓湘的传呼假装寻找妻子。21日凌晨3:00,我从戒毒所断墙处潜出,将车开往昆明,弃车抛尸。 

    警方认为杜交待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符,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犯罪事实,遂宣布该案告破。 

    支持警方观点的技术证据还有,多位刑侦技术专家鉴定结论、对杜培武进行的测谎仪测试和一大群警犬对杜培武的“咬定”,更坚定了警方认为此案已无可置疑的决心。 

    1998年10月20日,杜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公诉机关指控杜杀害了王俊波和王晓湘。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刘胡乐是在杜案一审开庭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他的眼前抹不去的是杜培武的老父亲那双乞求的眼睛和纵横的老泪。那一夜,刘胡乐几乎彻夜未眠。 

    作为一名有1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天气阴冷,刘胡乐却感到热血涌动。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审理进行了一整天。 

    下午,鉴于刘胡乐提出刑讯逼供和取证违法,法庭宣布休庭。 

    刘胡乐刚回到办公室,就有人打来匿名电话:“刘胡乐你很厉害呀,本来今天要杀杜培武的,被你搅停了,过几天你也快进去了!” 

    在群情激愤的喊杀声中,刘胡乐承受的压力几乎要摧垮这条铮铮硬汉,“我知道担子有多重,风险有多大。” 

    很多人对刘胡乐锲而不舍地为当时公认的杀人犯杜培武辩护甚为不解,公开在休庭后指责他。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培武的无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 

    “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折衷的判决应该说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杀了人,就该判处死刑,如果没有杀人,则该无罪开释。但这份判决如今看来已属难能可贵。 

    刘胡乐的努力暂时保住了杜培武的一条命,为他昭雪沉冤埋下了伏笔。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凶残绝伦的杨天勇犯罪集团,这伙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在过去几年里杀人劫车,十余名无辜者被残杀肢解。杨天勇集团成员交待,他们在两年前杀死过两名警察并抢走枪支!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闻讯大惊,立即将杜培武案可能是错案的情况上报。 

    2000年7月12日8:00,刘胡乐驱车赶到云南省第一监狱。铁门打开,杜培武冲出来,一把抱住刘胡乐,七尺汉子号啕大哭,泣不成声,观者无不感慨。稍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向杜培武宣读了再审判决书:“根据本院现已掌握的新证据,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宣告杜培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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