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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联合开展家政行业格式合同点评--点出家政服务合同“十一霸”

来源:深圳信用网 2008-05-05 18:30:53

霸王条款1.雇主单方面解约,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例如:“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如用户中

    霸王条款1.雇主单方面解约,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例如:“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

“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点评:很多家政服务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自应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另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退相关费用的条款,极易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是家政公司规避其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表现,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此,即便雇主签约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仍可依民法的公平原则获得法律救济。

    专家建议:雇主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协议的,家政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提供服务其间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如家政公司拒不退还的,则可依《合同法》第54条解决。

    典型案例:雇主刘小姐2007年3月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交介绍费600元、输送费600元、管理费1920元、保险费400元,合计3520元。半年后,因输送来的家政服务员屡屡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或违反合同义务,刘小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款项。家政公司指着“所交费用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的条款对刘小姐说:“要解除合同可以,要退还费用不行!” 

    霸王条款2.家政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

    例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

    “以上一个星期工资均由雇主签约时,代服务工付给家政公司作为保证金。”

    “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__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点评:类似这样的由雇主将服务员一定工作时间内的报酬交给家政公司作为保证金的规定,不仅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员工制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务,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家政公司对服务员进行一定培训,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服务员为雇主提供服务。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与此同时,雇主与服务员是雇佣关系,雇主也不得因第三人(家政公司)的原因,拒绝支付服务员的报酬。故上述条款均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建议:家政公司不得约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雇主也有权拒绝接受这样的条款。

    典型案例:2007年8月雇主张先生的小孩刚出生,张先生向某家政公司雇请来“五星级月子保姆”,聘期半年,保姆工资每月2500元。家政公司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高达5000多元,其中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2500元。到了第二个月,保姆的小孩开学,问张先生借500元学费,张先生才知道家政公司把“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扣为作保证金,保姆要到第三个月初才能领到首份工资,且保证金要半年合同期满,无任何争议后,才支付给保姆。据了解,这种做法还是家政行业中还很惯常! 


    霸王条款3.雇主同意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

    点评:该条款的含义是,服务员只要不触犯刑事法律,雇主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服务员的报酬。这一条款单方面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可拒付报酬。因此,上述对雇主不公平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典型案例:家住莲花街道的章小姐,家里有高位截瘫的残疾人,章小姐于07年10月2日与某家政公司签定合同,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当天开始在章小姐家工作。该保姆工作两日后以工作辛苦为由要求辞工,合同书有写明保姆辞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考虑自身状况和跟家政公司联系未果情形下没有同意。双方协商不了产生摩擦,期间保姆有辱骂和推搡雇主的行为,并已当月6号辞工。发生这种事情家政公司却引用合同条款要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的工资,并拒绝返还其他费用。章小姐投诉到辖区消委会,经工作人员调解,该家政公司不再收取工资,并退还章小姐所交的介绍费和管理费。

    霸王条款4.非雇主原因调换服务员,仍收取调换费。

     例如:“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的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 

    点评: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  “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专家建议:家政公司应免费为雇主更换服务员,但雇主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的除外。

    典型案例:肖先生于2007年2月份在某家政服务公司请了两个保姆在家工作,一个负责做家务,一个负责带小孩。其间,由于保姆有事辞职、两个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换了五个保姆,到第六次时,家政公司说按合同规定,今后再换保姆要交每人次200元的调换费。由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约和退还余款要求,但被家政公司拒绝。肖先生认为自己上了家政公司的圈套,投诉到南山区消委会。最后双方和解,家政公司答应提供保证肖先生满意的新保姆并不再收取调换费。 

    霸王条款5.规定雇主只能换家政服务员,不能解除合同。

    例如:“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点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权,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分析上述合同条款可知,雇主只能解聘服务员而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服务员辞工已构成违约,若其所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务员已成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仍不能胜任的情况。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服务人员:(一)不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二)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第十八条规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③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④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拒不更换服务人员或者更换后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显然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专家建议:家政服务合同应允许雇主有理由解除合同。如确属雇主无理由终止合同,则应向家政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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