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提醒:化解投保陷阱有4招
来源:中金在线
2008-05-05 18:25:31
又到“3.15”,与往年一样,关于保险的投诉占了不少比例。对于保险,很多人是又爱又恨。因为能提供风险保障,所以对之青睐有加;可是其间掺杂着太多的误导、欺诈、条款理解难等不和谐音符,又让人对其恨得牙痒痒。 基于
又到“3.15”,与往年一样,关于保险的投诉占了不少比例。对于保险,很多人是又爱又恨。因为能提供风险保障,所以对之青睐有加;可是其间掺杂着太多的误导、欺诈、条款理解难等不和谐音符,又让人对其恨得牙痒痒。
基于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销售过程存在的诸多不规范,本报特此收集了各种典型案例,以及市民普遍存在的投保误区,给消费者提个醒。
镜头1:保险业务员擅改保单
据上海媒体报道,2月3日,周先生在兰溪路一家银行支付1万元购买了新华人寿“金包银”保险产品,保险期是2年。可周先生拿到保单时却傻了眼,不仅“金包银”换成了“红双喜”,就连保险期也改成了10年。
周先生气愤地找到新华人寿的代理员。对方解释称,因为“金包银”保险产品有年费、手续费,所以出于好意,擅自把周先生的保单“改头换面”了。周先生认为,保单上有他的联系方式,业务员如果出于好心要更改,至少应先通知一声,现在他已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心。
点评:擅自更改保险以及代签名,是保险公司目前最为恶劣的违规行为。如长期的终身寿险如果不是本人签字,由保险业务员或自己的亲属代签字,一旦被发现,保单将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尽早规范此类行为,不要让保险业务员自作主张,却让消费者买单。
镜头2:合同条款难懂且有歧义
目前多数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多,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的还存在“保险陷阱”等。家住肇庆的张小姐来信告诉记者,自己的舅舅去年因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左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满以为买了保险的一家人可得到医疗费用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度残疾是指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为由而拒赔,结果酿成纠纷。
点评:在一般人看来,“高度”是“量”的概念,功能丧失2/3以上就可称为高度残疾;而“完全、永久”是“质”的概念。专业术语复杂化让不少消费者大吐苦水,保险条款难如天书,这就给一些有意制造“陷阱”的人以可乘之机。
镜头4:投保容易理赔难
家住海珠区的胡女士近日致电本报称,自己前年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去年因为患了急性肾炎而住了医院。但保险公司却称,由于胡女士以前曾患有此病,并在其他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而在签保单却未如实告知,因此有故意隐瞒的企图,不能获赔。而胡女士认为,当时代理人并未提醒自己,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未如实告知”的责任。
点评:“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保险行业的投诉热点。有时是由于代理人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什么情况不予赔付,或消费者不了解理赔程序而造成的;还有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设置种种障碍,使消费者难以顺利得到赔付。
误区1:把保险当成银行储蓄
去年,退休的老张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了一种储蓄型的终生寿险,每份每年只需交5000元,连续交三年便可自由存取。在这位业务员的劝说下,老张购买了一份。
但今年初老张续保时,一个新的保险业务员却称,该险种并非3年就可自由存取,而是必须连续投保10年才能拿回本金。而且如果中途退保,损失会很大。
消费提醒: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高额佣金收入,往往会向消费者推荐保费高但并适合的险种。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着重了解它的保险功能,而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比较,更不要把它作为储蓄的替代品。
误区2:所有意外都可以赔付
春节期间,李先生攀岩时不幸摔伤。由于他之前投保过意外险,出院后便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攀岩摔伤不属于保险责任。他回家翻阅保险条款,才发现保险条款把攀岩、赛马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
消费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像王先生喜欢攀岩等体育运动,可选择相关的附加意外险。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轮胎单独损坏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作出除外规定。
镜头3:车商不满返利竟私吞保费
2006年,王先生向某汽销商买了一辆别克。当时汽销商称,车险没办法再打折,但可给他实现“一条龙服务”。
去年8月,王先生的车子出了事故,到保险公司去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竟查不到相关的保单记录。经过仔细调查,原来是汽销商对保险公司的返利不满,自行扣压了王先生的保险金,然后伪造了一个假单据给王先生。
点评:尽管保监会一直明令禁止保险公司给汽销商返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争夺市场,这方面的不规范行为还有很多。将车险交给汽销商“一条龙”打理,就会存在利益被侵害的可能。
4招化解保险“陷阱”
招式1:不厌其烦,反复比较
多掌握一些保险常识,多比较几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产品。对自己看不懂的条款,哪怕只是稍有疑虑,也一定要向代理人提出,一方面可明确条款内容,另一方面也可看出该代理人的专业素质。
招式2:留存证据,以防万一
代理人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时,往往会作出一些承诺。消费者首先应问清楚保单上的哪个条款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并要求其在合同上以附加条款的形式注明并签字,必要时还可录音。
招式3:掌握“武器”,合理维权
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请消委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式4:善用条款,保护权益
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如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如果签订保单还没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来信必答
茂名市民张先生:茂名某国有银行所有柜台销售新华人寿一款名为“红双喜”两全保险时介绍说存3年10000元,每年可拿到700元,另外每年还有分红以及最后保单结束的终了红利。如果是银行期缴就更厉害,每年收益1500元,连续投10年,到期除可获得10万元本金外,还可获得15000多元的税后红利。这个说法是不是太夸张?收益是不是真的有这么高?
新华人寿银保部:15000元的税后红利是根据目前投资收益状况经过测算后得到的约值,由基本保额、分红和终了红利三部分组成。除了800元左右的基本保额是固定收益外,剩余的部分要视到期时的收益情况而定,具有一定风险,由公司与客户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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