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厅级官员北京跑官被骗240万
来源:凤凰网
2008-05-05 18:13:45
厅级指挥长跑官被骗 上演可叹闹剧 重庆市江北区原区委常委、江北区江溉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原指挥长传志福,为了让自己恢复因故被撤销的区委副书记职务,竟多次到北京“跑官要官”,并受贿近400万元。不想,他在&ldq
厅级指挥长跑官被骗 上演可叹闹剧
重庆市江北区原区委常委、江北区江溉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原指挥长传志福,为了让自己恢复因故被撤销的区委副书记职务,竟多次到北京“跑官要官”,并受贿近400万元。不想,他在“跑官”时,却遇上自称可以帮他官复原职的骗子,结果被骗走240万元,上演了一出可笑又可叹的闹剧。
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时年53岁的传志福,从1990年3月至2000年8月,先后担任重庆市武隆县县长、县委书记。之后不久,他又被调到重庆市,任江北区区委副书记。
2001年5月1日,武隆县县城江北西段发生震惊全国的高切坡垮塌事故,一幢9层楼房被摧毁掩埋,造成79人死亡、4人受伤。经调查认定,武隆县政府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地段确定为建设用地,导致该项目选址错误,时任武隆县县长的传志福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此,在2001年6月,传志福被撤销江北区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职务。
为恢复区委副书记职务,传志福经人介绍,在北京与自称有背景、有靠山、有办法的所谓“高人”赵克明相识,并开始了自己的跑官之路。为了满足跑官之需,保证“有钱能使鬼推磨”,传志福大肆索要、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99.6万元。但他没有想到的是,总共收了他240万元“活动经费”的赵克明,竟然是一个大骗子。
被撤职偶遇“高人”
被撤销区委副书记职务后,传志福并非“无官一身轻”,不久,他就担任了该区计委主任这一重要职务。
2002年,江北区政府根据重庆市政府的委托,全权负责江北区江北城的整体拆迁安置工作。为加强对江北城动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2003年2月,江北区成立江北城动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江溉片区土地整治储备指挥部(同年5月更名为江溉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次年3月再次更名为江溉片区建设协调指挥部),作为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传志福担任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指挥部指挥长,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负责江北城拆迁安置方案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安置房的选址等。
2003年6月、9月,传志福又分别被任命为江北区政府党组成员、江北区委常委,负责江溉片区拆迁安置工作。
然而,对这些平常人看来已是很不错的职位,传志福却并不满足,他一心想着如何才能恢复区委副书记职位。为此,他到处寻找有本事且能帮他实现梦想的“高人”。
功夫不负苦心人。2004年11月,传志福经朋友苗某介绍,终于在北京认识了一位“高人”——赵克明。
赵克明吹嘘说自己是高干子弟,父亲曾任辽宁省委常委,自己曾是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后勤处处长,目前在北京帮人跑关系从中赚点钱,并问传志福有什么要求。
传志福称,自己因原工作过的地方发生滑坡事故而受到了撤职处分,想到有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希望赵克明在北京找关系帮助自己恢复职务或得到提拔。同时,他还许诺一定重谢。
赵克明爽快地答应道:“事情能办,不过需要20多万元的前期花费。”
为了达到目的,传志福也很爽快地满足了赵克明的要求。
收到钱后,赵克明将传志福带到北京退休军人赖某的家里。
赵克明向传志福介绍说,赖某曾在部队任过副司令员,其父亲曾任某军区司令员,关系很广。为了让传志福相信赖某的来头,赵克明还当面喊赖某“赖司令”,赖某并没有否认。同时,传志福还在赖某家里,看见其父亲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合影,于是对“赖司令”的身份深信不疑。
觉得此次跑官可能成功的传志福,在赵克明以后多次索要活动经费时,都没有拒绝。
转眼半年多过去了,虽然官复原职的美梦还没有实现,传志福还是将希望牢牢地寄托在赵克明的身上。他相信,在赵克明的帮助下,自己的政治生涯一定能柳暗花明。
为跑官索贿受贿
为了满足跑官之需,传志福从2003年3月至2006年9月,利用担任江北区江溉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指挥长职务之便,大肆索贿受贿,仅收受明瑜公司的钱就有338.6万元。
明瑜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于2001年与传志福相识。大约在2002年初,明瑜公司和东瀛公司准备合作承建“明瑜恒康”项目。
2003年,传志福调任指挥长后,肖某来到传志福办公室,请他帮忙把“明瑜恒康”项目确定为政府安置项目,传志福答应帮忙推荐。
大约一周后,传志福回话说,已确定明瑜公司的这块地作为修建政府安置房用。
2004年,肖某对传志福说,自己想承建南桥寺50亩地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经过传志福帮忙,江北区国土局以每亩50万元的价格把地出让给明瑜公司,并且同意明瑜公司修建拆迁安置房。
因在明瑜公司承接“明瑜恒康”、“南桥丽景”两个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传志福在2003年9月至2006年4 月期间,先后索要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338.6万元。
2004年12月的一天,传志福叫肖某到其办公室,叫肖给他准备25万元钱,称有急用。肖从银行取出25万元用纸袋装好,在一个酒店交给传志福。
2005年3月某日,传志福通知肖某到办公室,叫肖给他准备10万元。第二天,肖给传志福打电话称钱已准备好。当晚7时左右,肖某开车到传志福居住的小区门口,将钱交给传志福。
2005年5月,肖某给传志福打电话称有事约见。见面后,肖某称给传办了一张卡,卡上有10万元,供他平时零用,且该卡户主不是传志福的名字,比较安全,并告诉他密码是“111111”。
2005年12月某日,传志福向肖某索要50万元。同月13日,肖某安排明瑜公司财务人员在招商银行新办一张储蓄卡,从肖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至该卡中。肖某从该卡上取出现金10万元,将余有4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传志福。
此外,从2003年7月至2006年9月,传志福为重庆市泰兴科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承建江北区江北城“山水丽都”拆迁安置房项目提供帮助,先后3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索要、收受现金共56万元;从2003年底至200 5年2月,传志福为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水丽都”、“金果园”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部分工程提供帮助,该公司负责人于2004年春节和2005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给传志福现金2万元、3万元。
东窗事发后,2006年12月上旬,传志福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不久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检察机关批捕。
该案侦查终结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传志福涉嫌犯受贿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传志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江北区江溉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338.6万元,且非法收受他人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7年7月16日,法院以受贿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传志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3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跑官不成反被骗
当传志福用金钱为自己求官铺路时,他没想到,自己早已被骗子当成了摇钱树。据统计,传志福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近400万元,其中有240万元给了赵克明。
赵克明究竟是什么人?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现年37岁的赵克明是辽宁省辽中县人,大专文化。1999年2月3日,因犯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赵克明与妻子赵某于2003年在北京经营北京纵横世达文化交流有限公司,2006年3月又成立北京京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赵克明任法定代表人。
赵克明认识传志福后,吹嘘自己是高干子弟,能够帮他找关系恢复以前职务,但需要花钱。
两人相识不久,赵克明便到重庆,亲自收取传志福25万元现金。
2005年1月,赵克明叫传志福到北京跟几个领导熟悉一下。某天晚上,赵克明带其见了一个姓蔡的老人,并把传志福的申诉材料交给蔡某。此后,赵克明带传志福到赖某家里。
2005年6月,赵克明又打电话叫传志福赶快准备一笔钱,去北京“冲刺”(意为拿钱找关系疏通)一下,传志福又按赵克明要的款额如数奉上。
从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赵克明共骗取传志福交付的前期活动经费人民币40万元。
2005年10月底,传志福邀请赵克明、赖某及其家人到重庆游玩。赵克明以赖某的名义,要求传志福在重庆为其找工程做,否则,他的事情要受影响。
为了自己的“大事”,传志福被迫叫肖某将其公司开发的南桥丽景项目中的3万平方米土建工程发包给赵克明,赵克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肖某挂靠的涪陵建设工程公司,并按50元/平方米的单价收取管理费共计150万元。随后,赵克明与肖某签订承包和转包协议。传志福提出2005年9月在江北区皇冠东和酒店已付给赵克明的50万元现金作为第一笔工程管理费,赵克明表示同意。
此后,肖某通过转账方式,将剩余的100万元分次付给赵克明或其开办的北京纵横世达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2006年4月,赵克明再次要求传志福以上述操作方式承包肖某开发的3万平方米工程,并转包给肖某。
传志福按赵克明要求找到肖后,赵克明与肖某签订了工程承包、转包协议。此后,收取肖某50万元。
赵克明将骗得的现金用于经营公司、购车和挥霍等。
传志福承认,这些钱都是为了让赵克明帮其在北京找人恢复职务用。赵克明所谓的找工程就是变相向其要钱,而肖某是为了巴结传志福才这样做的。
传志福供述,赵克明多次对他说,为他恢复副书记职务绝对没有问题,他也曾多次问过赵克明事情办得如何,赵克明告诉他赖某已经把材料交给了上面的领导,但事情不是这么简单,还需要耐心等待。后来问急了,赵克明就很生气地叫他不要再问了。
2006年8月24日,赵克明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家中被抓获,他用所骗得的现金24万余元购买的“本田雅阁”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次日,赵克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2007年6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赵克明犯诈骗罪,向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传志福跑官心切的心理,虚构自己的家庭背景,以许诺为传志福恢复职务或得到提拔为诱饵,借跑官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传志福人民币40万元;同时迫使传志福、肖某将肖开发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自己,后又转包给肖某,变相收取肖某工程管理费而取得传志福和肖某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共计2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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