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同志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人行西安分行征信管理处
2008-05-05 18:04:47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同志就其中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同志就其中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出台《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试点,做了大量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统一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若干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利于明确有关各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有利于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息安全;有利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对提升我国社会信用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如何领会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答:《若干意见》首先提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紧密围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依法治国的方略,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扎实打下标本兼治的制度基础;尊重规律,抓主要矛盾,围绕信用问题这个制度核心,重点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这个目标包含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其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二,与之对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制度设施是征信机构体系;其三,建立征信机构体系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优势,前者主要推动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后者一般致力于社会征信机构的建设;其四,应结合我国实际,根据拟定目标确定阶段性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这要求,其一,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序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有效配置资源,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其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政府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大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力度,同时按市场规律积极培育市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即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逐步扩大对征信产品的运用,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其三,抓紧制定出台专项法律法规,依法严格规范征信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征信市场管理,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四,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同时,要保持对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消费者信用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控制力,切实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问:什么是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
答:先弄清几个基本概念。所谓征信,是指经济交往中由独立第三方开展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即由第三方采集、保存和加工整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然后提供给授信方,帮助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这种提供征信服务的第三方即为征信机构。由于现代社会中金融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信贷征信成为征信的主体。有无功能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信息与服务网络覆盖全国的征信机构。当前企业跨地区甚至跨境经营,个人跨地区流动、跨地区注册企业,若靠地区性的征信机构,就不能全面掌握和评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依靠政府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征信机构,开展全面的信用登记,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境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成为银行、企业及其他信用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从国外经验看,征信业发达的国家都是建立全国的甚至跨国的收集基础信用信息的征信系统,美国三大征信机构是全国性的征信系统,有些小一点国家的征信系统都先后被这些大的征信系统所淘汰,更不用说地区性的征信系统了。
所谓社会征信机构,是指没有政府力量介入,靠民间资本等市场力量投入设立的征信机构。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社会征信机构难以直接从银行采集信贷信息,它们一般围绕银行和企业的信贷活动,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等信用信息现场调查与分析预测等增值服务。
《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在市场服务上,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一般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后者一般提供增殖信息服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两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并按特许经营的要求依法进行信息交换,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这样就形成一个不同类征信机构在市场上并存、功能互补、内在联系密切的征信机构体系。
问:什么是行业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建设?
答:基于行业信用记录的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行业管理,落实行规行律,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所谓行业信用记录,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为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能而形成的企业和个人在某个特定领域内从事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违法处罚情况的记录。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当前要特别重视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行业信用记录。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金税”、“金关”、“金质”等工程,为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奠立了良好的基础。
行业信用记录是进行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本行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以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为基础,对企业和个人在行业内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当前大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信用记录,加强行业内部信用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信用建设的合力,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制度,重点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形成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对守信行为联合激励的机制。
问:怎样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答:《若干意见》提出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银行难以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一些中小企业也不注意自身的信用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缓解贷款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区在这个领域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国家发改委和一些地方政府,围绕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大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人民银行围绕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缺失问题,组织商业银行,协调地方政府,借助信贷征信平台,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些行业协会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围绕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这些措施对培育、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帮助金融机构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首先要发挥政府和银行的合力,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辅导,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帮助中小企业练内功,提升其信用管理水平,增强其对外部资金的吸引能力。第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快解决中小企业与放贷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契机,建立可持续的新型银企关系。第三,采取多种措施,围绕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需求,促进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创新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推行各类小额信贷,扩大信用贷款的比重,完善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同时,配置以风险投资和税收等宏观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问:为什么提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各地区、各部门与之有何关系?
答:温家宝总理提出要“从信贷征信起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也就是从信贷征信起步。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美国征信数据的80-90%来自商业银行,征信服务的用户80%以上也是商业银行。这种信用市场结构,决定了银行信贷活动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了现代征信主体是信贷征信。
正是由于银行是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最主要使用者,使得完善的信贷征信系统不仅可以为金融体系信用建设服务,还可以为社会信用建设服务。比如,把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信息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查时,查询到这些信息,就不会发放贷款,企业想要贷款,就不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样,就从信贷征信入手促进了产品质量信用的提高。如果把欠税信息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行审贷时对欠税企业慎贷,这既防范了银行信贷风险,又促使企业及时纳税。这样就促使企业和个人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提高诚信意识。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温家宝总理提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要“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
为了充分发挥信贷征信体系的作用,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以信贷征信为主体,但不能止于信贷征信。征信应从信贷这个核心领域,尽快扩展到整个金融领域,并最终扩展到全社会领域。
多年来,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业内不同领域均在不同程度上建有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但当今金融业已出现综合经营的趋势,这就需要整合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和金融资产管理等系统的信用信息,将其有机加入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形成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为金融企业全面信用管理提供服务,同时也为金融监管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服务。
这个统一征信平台立足金融,服务社会,立足全国,服务地方。《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并充分利用其信息资源,来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这个要求,为信贷征信体系在本地区、本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同时,在进行信用建设和管理中,也应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大力运用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不同信息产品,提高管理水平。
问:如何发挥好地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答: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发挥好地方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对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改善当地的信用环境,提高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促进地方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应加强对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及时沟通情况,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应按照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本地区信用建设,大力推动当地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努力提高地方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水平。
要大力配合和支持全国行业信用管理部门和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在当地采集信息,同时,在地方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和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利用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的服务,来落实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要针对当地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当地的市场需求,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服务组织,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咨询等具有区域性和个性化特征的增殖服务。在个性与共性的结合上,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遍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要结合地方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地方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地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不断改善地方信用环境。
地方政府在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要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要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防止一哄而起,形成信息资源浪费和信息孤岛。否则,反而会不利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
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服务,从微观个体来讲,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从个体信息集存后的宏观面来讲,涉及国家的经济情报和信息安全,所以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管理。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即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征信机构采集相关政务信息提供了保障。按照《若干意见》明确的立法原则和要求,当前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应抓紧制定出台以下法律法规:一是关于企业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法制环境。二是关于信贷征信业运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信贷征信服务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在相应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主要关系:一是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规范信用机构和征信行为,还要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需要,促进信用业健康发展;二是征信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发展征信业务必须建立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注意平衡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的关系。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在隐私保护、信用征集等许多方面要区别对待,各有侧重。三是信用活动与其监管的关系。立法中必须明确哪些机构或行为需要监管、谁来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等问题。四是注意衔接配套。信用立法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有所创新,也要注意信用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并与《保密法》、《档案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问:如何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
答:制定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标准体系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应遵循少而精、统一关键业务和技术、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安全的原则。首先制定一批数据元目录及代码集、数据交换格式等基础性和关键性业务、技术标准,以及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安全与管理等各类主要标准,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并在实践中逐步扩展,逐渐形成完整、科学和可行的标准体系。
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标准化建设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2006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及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五项征信业标准,促进规范信贷征信服务与管理,为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积累了经验。
问:怎样看待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答:为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服务市场,促使征信机构合规经营,营造有序竞争和公平服务的征信环境,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监督管理涉及领域众多,为统筹协调,《若干意见》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并明确提出按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国务院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国务院于2003年通过调整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有关监管工作,和有关各方一起,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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