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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仓库"默契配合"诈骗外贸公司1.5亿

来源:解放网 2008-05-05 18:01:13

[外贸代理三大骗局]   代理商遭骗:进货商委托代理商购买货物,先支付一定货款,进口货物后存放在与进货商熟识的仓库后,进货商串通仓库,未得到代理商的指令,直接从仓库将货物“借”走。   仓库遭骗:进货商委托代理商

  [外贸代理三大骗局]

  代理商遭骗:进货商委托代理商购买货物,先支付一定货款,进口货物后存放在与进货商熟识的仓库后,进货商串通仓库,未得到代理商的指令,直接从仓库将货物“借”走。

  仓库遭骗:进货商委托代理商购买货物,代理商将货物存放在仓库后,进货商用伪造的相关凭证欺骗仓库将货物骗走。

  进货商遭骗:代理公司收取进货商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和货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关原料而是突然消失。
  
  在个人投资的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四处与外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通过出具虚假货物存放证明和抵押空头商业承兑汇票等,向仓储公司“借货”或与其串联,瞒着外贸公司将货物低价出售,短短几个月骗取巨额货物。日前,经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起诉,三起相似的合同诈骗案件先后判决,涉案金额共达1.5亿元,给国营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
  2004年3月,李连兴、李喆二人共同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博隆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一直亏损严重。为了偿还债务,凭借化工原料进出口贸易方面的经验,两人定下了向外贸公司“借钱”的方案。2004年9月,博隆昌公司由李喆出面,委托福建某外贸公司进口2002吨化工原料PTA,并约定将货物存放于一家私营的仓储公司,随后博隆昌公司支付了20%的保证金及部分货款。

  按照外贸公司与仓储公司的合同约定,如果外贸公司没有收到货款并指令发货,仓储公司不得向下家放货。但是货物到港后,李喆在尚未付清合同余款的情况下,找到仓储公司负责人蔡进林,要求“借货”(即由委托方先行提货,将货物卖出后再把货款支付给外贸公司)。蔡进林以前曾与李喆有过业务往来,为了留住老客户的生意,蔡进林满口答应,把2002吨化工原料PTA全部“借”给了李喆,后者提走化工原料后,将货物低价抛售,造成福建某外贸公司损失733万余元。

  依靠此种手段,在随后的三个月里,他们又与上海、福建、黑龙江等地的外贸公司做了六单相同的“生意”,各外贸公司都损失数百万元。直到2005年,各家外贸公司赶到仓储公司查货时,才发现自己的货物已经不翼而飞。最终,博隆昌公司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李连兴、李喆两人分别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2年,并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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