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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合同诈骗 灵武某公司上当损失22万

来源:银川晚报 2008-05-05 18:01:12

嫌疑人何某先与人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又低价销售部分货物携款潜逃,数额达415193元。11月16日,灵武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6岁的何某是吉林省永吉县人。2001年10月,何某从当地某粮库

  嫌疑人何某先与人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又低价销售部分货物携款潜逃,数额达415193元。11月16日,灵武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6岁的何某是吉林省永吉县人。2001年10月,何某从当地某粮库买断工龄后到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推销大米。2006年4月,何某来到西藏拉萨市,租赁一间门面房,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了“拉萨市龙鼎商贸有限公司”,以此招牌经销大米和面粉,同时雇用老乡范某(另案处理)给自己打下手。

  2006年10月中旬,灵武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西藏拉萨市考察粮食市场,与何某联系上。2006年10月22日,何某和范某来到灵武,以拉萨龙鼎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灵武该公司签订营销合同,由何某在拉萨设点负责销售,作西藏地区的总代理。合同签订后,灵武方面于2006年11月,先后4次给何某发出价值510460元的大米和价值140623元的面粉。何某通过现金、汇款等方式付清了面粉款和部分大米款后,尚欠大米款227760元。

  2006年11月,何某通过朋友介绍又认识了到拉萨考察粮食市场的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的张某等人,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向何某供应大米,何某在拉萨负责销售。随后,张某给何某发出价值187433元的大米60吨,后向何某多次催要货款,何某找借口一直未付。

  2007年3月初,何某乘代销粮食部门的业务员不在拉萨之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灵武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部门提供的货物变卖,得到约18万余元的货款后离开拉萨,回到吉林老家。原来,何某常到娱乐场所高消费,将货款挥霍无力偿还时,便心生携款一走了之的念头。

  2007年3月12日,灵武派人到拉萨向何某催要货款时,发现何某店门关闭,人已不知去向,遂立即向灵武市公安局报案。2007年4月4日,迫于法律威严,何某到当地永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灵武市公安局于2007年4月5日将其刑事拘留,并押回灵武。

  灵武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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